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根据《价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价费(2004)066号)等规定,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现将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规定重申如下: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价费(2004)066号)的规定执行。任何机构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的检验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含新车上牌检验)的收费标准为:汽车每车次80元,低速货车、摩托车每车次40元。对于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三、本市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切实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四、本市各级价格检查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查实后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