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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复合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0]3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15号)要求,现就我省将复合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愿原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有关单位可以向我厅《药品目录库》维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复合药,必需符合以下3个条件: 1、通用名称未列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复合西药(包括含药大输液); 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西药组成,并且每个成分药及其剂型必须在《药品目录》范围内; 3、复合药的价格小于等于其所组成的同等质量层次药品价格之和。 三、复合药的申报 申报单位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填写《江苏省复合药申报表》并递交后,向我厅提供《药品注册批件》、药品使用说明书纸质材料。 四、复合药的审核 1、对申报品种名称及剂型的审核。我厅《药品目录库》维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品种名称及剂型的审核工作,对难以界定的品种,组织专家讨论确定; 2、对申报品种价格的审核。由我厅负责将审核后的品种交省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由省物价部门根据复合药所组成的相对应目录内同等质量层次药品的最高零售价、中标零售价以及复合药的合理定价成本等情况,核定并公布复合药的最高零售价。 五、核定医保结算价 对由省物价部门核实并公布最高零售价的复合药,我厅将会同省物价、省药品招标采购中心等部门核定复合药的医保结算价。低于对应同等质量层次成分药品价格之和的复合药,视同乙类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六、复合药执行中有关问题 1、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维护纳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库》)中,各统筹地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执行; 2、复合药的限定支付范围原则上按照其中主要成分药的限定支付规定执行,主要成分药是甲类药品的原则上按同类乙类药品的限定支付规定执行。具体限定支付规定随核定意见一并公布; 3、2005年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由2010年版《药品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在复合药未审定准入之前,仍按原政策执行。 七、时间要求 申报登记时间:2010年9月15日开始网上申报。 八、联系方式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hrss.gov.cn 《药品目录库》维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南京市察哈尔路16-3号,邮编:210003,电话:025-83347353,83347360,传真:025-83347377。 附件:《江苏省复合药申报表》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附件: 江苏省复合药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价格单位:(元)

序号

申报 产品

英文名

商品名

剂型

生产 厂商

规格

省中标 零售价

自主 定价

成分药 名称

10版省目录编号

剂型

规格

省中标 零售价

按差比价规则计算后价格

总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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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注:此表在网上填报后,打印并盖章,同《药品注册批件》、药品使用说明书一并递交省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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