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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促进工业发展争先创优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玉林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促进工业发展争先创优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玉林市促进工业发展争先创优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我市各级各部门抓工业、谋工业、发展工业的积极性,加速全市工业发展,加快工业化进程,根据《自治区经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工业发展争先创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经法规〔2007〕2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开发园区管委及市经委签订的年度责任状或市人民政府直接下达的年度任务作为考核依据。 二、考核办法 (一)对促进工业发展争先创优奖的考核。 1. 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开发园区观管委。 2. 考核内容: (1)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2)全部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 (3)工业增加值能耗; (4)全部标准厂房建设、出租出让标准厂房建设; (5)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上述第(1)-(3)项和第(5)项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第(4)项以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经委审核数据为准。 3. 计分方法〔第(1)-(4)项基分为100分,第(5)项为加分〕:按照综合评分总分由高到低排序进行评定奖励。 (1)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基分为35分)。 全部工业增加值完成任务得1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0.3分,最多不超过增减6分;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任务得2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0.3分,最多不超过增减6分; (2)工业投资(基分为25分)。 全部工业投资完成任务得13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0.1分,最多不超过增减3分; 工业技改投资完成任务得12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0.1分,最多不超过增减3分。 (3)工业能耗(基分为15分)。 工业能耗下降率完成任务得1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0.1分,最多不超过增减3分。 (4)标准厂房建设(基分为25分)。 全部标准厂房完成任务得1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0.1分,最多不超过增减3分; 出租出让标准厂房完成得1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0.2分,最多不超过增减6分。 (5)每新增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1分。 (二)对促进工业发展争先创优责任单位的考核。 1. 考核对象:市经委。 2. 考核内容: (1)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2)全部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 (3)工业增加值能耗; (4)全部标准厂房建设、出租出让标准厂房建设。 3. 完成上述第(1)-(4)项年度目标任务,则进行奖励。 三、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被考核单位要写出书面自评报告,并按要求报送考核小组。 四、奖惩办法 (一)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先进单位和责任单位进行奖励。奖励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先进县(市、区)前三名,奖金各10万元;奖励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先进市直开发园区一名,奖金5万元;奖励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奖金5万元。 (二)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的年度述职考核内容。同时,作为组织部门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较差的单位要实行责任追究。 五、奖励经费来源 以上奖金共40万元,从市财政预算的专项奖励经费中安排拨付。 六、奖励评定 考核工作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次年2月底前由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总指挥部办公室将初审评奖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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