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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农村敬老院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08]1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全市农村敬老院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全市农村敬老院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全面落实2008年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五大惠民工程,现就加强我市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民生和老有所养为重点,以2008年底实现五保对象50%以上集中供养为目标,全面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在我市农村初步形成以县、乡人民政府为主体,社会力量为补充,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基本实现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奋斗目标。 二、目标任务 目前,我市共有农村五保对象12991人,各级各类敬老院82所,集中供养887人,集中供养率68%。 基本要求是:今年全市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以上,实现这个目标,今年全市需要新建一批敬老院增加床位5000张。根据各县、市、区五保供养人数和实际工作情况,按照分类指导、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各县、市、区分别提出如下意见:2008年12月底以前长子县、潞城市、城区、郊区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襄垣县、壶关县、黎城县、屯留县、沁源县、沁县、长治县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武乡县、平顺县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2009年12月底以前基本实现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工作目标。 三、建设标准 (一)布局。原则上一个县建一所县级中心敬老院,每个乡(镇)建立一所规模适中,基本满足当地实际需要的敬老院;规模较大、位置优越的行政村也可兴办村级敬老院。具体地点原则上应临近集中居住区,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卫生,并尽量靠近医疗卫生、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建筑。农村敬老院应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需要进行设计。宜为砖混结构的平房院落或三层以下楼房,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台阶、楼梯、扶手等设计要考虑供养对象生活安全的需要,不得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气味的建筑、装饰材料。 (三)规模。每所敬老院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40张,村级敬老院规模最少要达到20张床位,具有开展日常工作所必须的居住用房和辅助用房。居住用房使用面积每间不小于16平方米,每床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 (四)设备。敬老院要做到“四通”,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洗浴、消防及办公管理等设备,居住用房要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生活必备用品。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配备必要的农副生产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是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民生,维护民利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五大惠民工程”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确保领导到位。 (二)分解任务,量化考核。为了确保全市农村敬老院建设顺利进行,市政府已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对各县、市、区要签订目标责任书予以考核。各县、市、区要根据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全面部署,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 (三)加大投入,落实资金。敬老院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分级负担,市财政按每人10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予以补贴,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启动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市县两级要按照市政府的安排,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的专项资金列入预算,确保资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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