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阳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08]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国务院《实施纲要》)和《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两个规章),确保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质量,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保障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放在依法行政的重要位置来抓 国务院在《实施纲要》中把“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列为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目标之一,并提出了“重在提高质量”的具体要求。规范性文件是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制作水平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行政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这项工作运行在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上。 二、丰富民主形式,创新民主机制,不断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扩大公众参与,吸纳民智民意,是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的重要途径。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对事关重大而且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多种民主参与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要探索建立对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听取和采纳社会意见说明制度,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倾听民意、吸纳民智和公众参与,将规范性文件建立在科学民主和公平公正基础之上,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严格制定程序,明确标准要求,做到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 一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协调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对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职责相关内容的,起草部门要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存在重大分歧难以协调的文件草案,暂不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讨论。 二要强化政府监督力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前,须先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未按规定报送审核的,不得公布。 三要做好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当在市政府网站和《阳泉日报》上公布;不按规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具备条件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在部门网站公布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四要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评估、清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要按照省政府两个规章和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做好文件备案年度汇总报表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的违法和不当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停止执行,限期修改或废止。逾期不作处理的,依法予以撤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应就审查结果及时向建议人作出书面答复;要借鉴外地的经验做法,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施行期限和定期评估清理机制,对不适合改革开放发展形势的过时过期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予以清理、修订或废止。 四、严肃纪律,强化督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两个规章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晋政发[2006]19号)规定,强化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审核、发布和备案等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被上级政府依法予以撤销的,要坚决追究制定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五、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根据省政府两个规章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承担着事前审核、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重要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发挥法制机构在这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在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和工作设施等方面努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各县(区)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也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综合素质,提升人员工作水平,努力做好规范性文件法律政策把关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附件:相关文书参考样式(略)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