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环保局、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8〕45号)精神,切实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群众普遍关心的环境问题,经研究,决定对7个突出环境违法企业实行挂牌督办(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挂牌督办企业应严格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治任务,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从严查处。 二、各有关市州环保部门要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并确定专人负责,加强现场检查,准确掌握挂牌督办企业的整治进展情况,定期向省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上报督办情况。 三、各有关市州监察部门要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政令畅通。 四、省环保局和省监察厅将对7个挂牌督办企业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没有按要求落实到位的企业,由环保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由监察部门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