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环境资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0]139号)精神,为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国土、环保、地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工程系列国土、环保、地勘专业技术人员(含受聘在我省民营企业工作的流动人员,中央及外省驻琼机构、省驻外分支机构工作的人员),可根据自己拥有的知识能力、技术水平、业绩成果,对照资格评审标准和条件,自主申报评定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 今年工程系列国土、环保、地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按修订后的条件执行(2006年修订条件详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页)。申报人员的评审学历、资历、任职年限计算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和继续教育的截止时间为年内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外语、计算机条件按琼人劳保专[2007]24号、琼人劳保专[2006]74号、琼人劳保专[2006]62号、琼人劳保专[2005]52号及琼人劳保专[2004]18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评审专业 我厅受理工程系列国土、环保、地勘三个专业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四、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在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专区”下载。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信息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述评”栏的最后填写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2、个人综述材料。个人综述材料一式三份,包括学历、资历、政治思想、年度考核、身体状况、外语和计算机成绩、继续教育、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的内容。 3、各类证书、证明。申报人员应提供个人综述材料中所列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书、著作、论文、科研成果和成果鉴定证明书及获奖证书、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与继续教育证明等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证书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4、年度考核材料。申报人员属受聘在海南省内工作的流动人员,应提供近三年年度考核材料,业绩考核结果应为“称职”或以上等次。 5、照片。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五、材料审核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申报监督和预审工作。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鉴定,对申报人员拟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对材料真实、群众无异议的,予以上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不影响其申报的,方可上报。单位人事部门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经公式后的申报材料,不得更改。 2、申报材料的受理和核准工作由我厅组织人事处负责。凡材料不全、填写不清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定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责任。 六、申报委托 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报送材料;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报送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人事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该中心出具委托函;在我省工作的流动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委托函。 七、时间安排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10年10月8日至10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 八、收费标准 评审费按省财政厅、物价局(琼价费字[1997]124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琼财非税[2008]26号)标准执行,标准为:高级职称320元/人,中级职称210元/人,初级职称80元/人。评审费由申报个人支付。 九、评审材料报送地址 评审材料报送地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人事处(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818房),联系人:王承云、苏俊 电话:65236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