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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福山油田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价价管[2010]4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山油田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福山油田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山油田)天然气出厂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福山油田供应城市管网天然气出厂价格 (一)福山油田供应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居民用户天然气出厂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23元,即每立方米由0.98元调整为1.21元。 (二)福山油田供应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工业用户天然气出厂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253元,即每立方米由1.38元调整为1.633元。 (三)福山油田与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工业用气和居民用气按照实际比例结算,结算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二、适当提高福山油田供应车用天然气出厂价格 福山油田供应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然气出厂价格,合同量部分(每天按30万立方米计算)出厂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23元,即每立方米由0.98元调整为1.21元,合同外部分出厂价格每立方米提高到1.633元。 三、上游出厂价格提高后,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城市管道天然气企业购气成本增加及营运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好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四、有关企业要认真做好产销衔接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同时要严格执行政府的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0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我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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