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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保障电煤供应的通告


【颁发部门】 郴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郴政通[2008]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2008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由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定治超站点为主,辅之以公路流动巡查,切实加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力度。按照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认定为超限超载的车辆一律实施卸载,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补偿费。 二、为保障省、市电煤供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煤保电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2008〕132号)精神,2008年12月31日前,对运煤往大唐耒阳电厂、华润a厂、华润b厂的电煤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对持有省、市《电煤运输专用车辆通行证》、符合通行证所载明电煤运输流向的车辆,沿途各收费站免收过路过桥费。对超限超载运煤出省的运输车辆,依法从严查处,强制卸载。 三、集中治理期间,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要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货物运输业主要主动配合交通、公安等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对拒不接受检查甚至阻塞交通、强行冲卡、聚众滋事、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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