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于2008年8月30日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8年8月)
为进一步整合社会培训资源,构筑就业培训新格局,形成政府对就业培训工作的制度性安排,对就业、农牧业、扶贫及残联等部门就业培训资金的统筹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全面提高就业培训质量。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原则和各部门职责
(一)全市就业培训工作在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分配就业培训资金、统一就业培训机构、统一培训补贴标准、统一监督考核。
(二)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使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出台有关培训方案,协调落实就业培训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对各类培训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评估。
(三)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就业培训需求调查,编制就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对全市就业培训机构的认定和培训效果的评估;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发放培训结业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四)就业部门负责实施全市的就业和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准确了解和掌握我市大企业和大项目的用工情况,及时开展定向培训;面向全市所有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及创业后续支持服务工作;根据劳动力市场的用工需求合理确定培训项目,引导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管理就业培训档案;为培训合格人员提供职业介绍等“一站式”服务。
(五)农牧业部门和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引导农区富余劳动力和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培训。根据上级下达的培训任务,合理制定年度各类培训计划提交同级就业部门;按培训期(班)次,为同级就业部门提供实施培训所需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项目及培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培训任务,按照“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的规定向上级归口部门申请培训资金,并按照本部门培训资金管理规定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认真完成下达的各项培训目标任务,完善培训基础资料,接受上级部门对培训工作的检查。
(六)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引导残疾人参加就业培训。合理制定年度各类培训计划提交同级就业部门;按培训期(班)次,为同级就业部门提供实施培训所需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项目及培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按照本部门培训资金管理规定监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就业培训资金的使用情况;发挥部门优势,促进残疾人就业。
(七)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经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培训补贴经费的使用情况。
(八)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与就业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就业培训工作。
(九)教育部门负责提高职业教育师资力量。按照就业市场需求和国家职业标准改善我市职业教育院校的办学条件。
二、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及培训机构
(十)凡具有我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外来我市务工的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均可报名参加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具体包括: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2、高校毕业生和新成长劳动力;
3、复员转业军人;
4、农区劳动力;
5、残疾人、计划生育家庭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十一)培训内容包括:基础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农业实用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培训仅指面向上述符合条件人员开展的就业及转移就业前的培训,除基础引导性培训外,原则上每人只能参加一次就业培训,享受一次培训补贴。有再次培训愿望的人员直接到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不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十二)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必须是我市境内正式批准设立的职业院校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民办就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单位、就业训练中心等。
三、资金来源和使用办法
(十三)就业培训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渠道拨付和筹集的用于就业和转移就业培训的专项资金。包括:
1、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用于培训支出的部分;
2、上级财政补助的就业再就业资金按规定用于培训支出的部分;
3、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就业培训资金;
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
5、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培训支出的资金;
7、其他可用于就业培训的资金。
(十四)就业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与就业培训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的开支。
(十五)就业培训资金按照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分配到各区财政局。主要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对象参加培训的学费补助、创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用。
(十六)就业培训资金采取发放培训卡的形式直接补贴给培训对象或创业培训机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就业部门根据培训安排,为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发放培训卡,安排其到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2、培训人员持培训卡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培训费用按培训卡冲减后的费用缴纳;
3、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向委托培训的就业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申请,并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培训卡及其他相关材料;
4、就业部门对培训机构提出的资金申请资料审核完毕后,将培训机构提供的资金申请报告、补贴金额及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复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按月将培训资金划拨到培训机构的帐户。
(十七)培训卡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就业培训目标任务和资金预算安排确定发放数量,统一印制,市财政局监制。就业部门按照各自培训目标任务领取培训卡。
四、培训补贴标准
(十八)根据培训项目类别给予培训人员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1、引导性培训200元/人;
2、职业技能培训;
a、b类:短期培训600元/人、中期培训1000元/人,c、d类:400元/人;
取得初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0元/人;
(a、b、c、d类工种按照《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5〕713号)规定分类。)
3、创业培训1000元/人;
4、残疾人培训全部免费。
五、培训成果
(十九)培训结束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颁发结业证书,作为企业新招用员工的上岗凭证之一;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十)就业部门负责管理培训学员档案,并通过劳动力市场及时推荐就业。
(二十一)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以报表形式将当月就业培训资金使用情况、培训卡发放情况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监督和考核
(二十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效果进行一次审核评估。对达不到要求、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取消培训机构资格,不再继续承担就业培训任务。
(二十三)培训机构应本着微利的原则,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培训费用,不得因财政给予补助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变相套取培训专项资金,增加培训学员的学费负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培训资格。
(二十四)就业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严禁用于与就业培训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二十五)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就业培训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和稽查工作。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就业培训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七、组织领导
(二十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与市财政局、市就业局、市农牧业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市教育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等单位联合组成市就业培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就业培训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予以协调解决。
(二十七)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培训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培训机构。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就业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和农区居民积极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培训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就业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递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