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畜牧兽医)局、财政局,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各市、县(区)分(支)公司: 为有效保障我省奶牛养殖安全,提高养殖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有利于奶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江西保监局制定的《江西省奶牛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积极开展奶牛保险工作。 附件:江西省奶牛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保监局
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江西省奶牛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奶牛养殖保险工作,有效保障奶牛养殖安全,调动广大养殖户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奶牛养殖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奶业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我省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保持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是优化农业结构,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是促进产业进步,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是改善居民膳食结构,增强国民体质的需要。发展奶牛养殖保险,是促进我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诸多措施中的重要一环。发展奶牛养殖保险,有利于帮助农户分散转移风险,调动养奶牛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提高奶牛产业防灾防疫能力,稳定乳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奶牛养殖保险的开展,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与和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奶牛养殖保险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抓好奶牛养殖保险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的有关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分散奶牛产业风险、提高养殖户抵御风险能力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奶牛养殖保险工作。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原则。各级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推动和落实奶牛养殖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奶牛养殖户的积极性,促进奶业生产。
市场运作原则。奶牛养殖保险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广泛参与原则。符合条件的奶牛养殖户要积极投保,将符合条件的奶牛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协同推进原则。奶牛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其他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以促进奶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应于2008年10月27日前启动奶牛养殖保险工作,启动阶段重点推进奶牛养殖企业、奶牛养殖大户和专业合作组织参保,逐步向规模较小的养殖户渗透,各县(市、区)2008年11月底奶牛投保率应达到50%,年底奶牛投保率应达到100%,逐步建立健全奶牛养殖保险保障体系。
三、保险主要内容
(一)保险机构
现阶段奶牛养殖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承保。
(二)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以作为保险对象: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1年);奶牛畜龄在1周岁以上(含)7周岁以下(不含);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并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登记。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
(三)保险责任
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奶牛养殖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奶牛直接死亡,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地震;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此外,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方案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死亡,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负责赔偿。
保险奶牛因重大病害所引致的直接死亡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依据乡(镇)或乡(镇)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证明。
(四)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观察期内的疾病;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保额和保费标准
保险奶牛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奶牛品种、畜龄协商确定,分为2000元和5000元二个档次,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率:6%。
(六)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保险期间为一年。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为保险奶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奶牛,免除观察期。
(七)保费结算及管理
1、投保人自负保费:由投保人在保单出具时一次性交清。
2、财政补贴保费:由省财政厅统一和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进行结算。具体操作办法是:奶牛养殖保险工作启动后,省财政厅按我省奶牛养殖保险投保单等相关材料,将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预计数全额预拨到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指定帐户,次年一季度由设区各市财政局、畜牧兽医局(站)和人保公司对上年实际生效的保单保费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三方签章确认后书面上报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和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省财政厅和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根据各市上报数据对上年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以后每年度视奶牛养殖保险情况预拨一次,次年一季度对上年度全年保费结算一次。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根据各县支公司奶牛养殖保险业务实收保费与各县支公司作内部结算。
3、保费补贴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保险公司。财政部门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公司或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金的,财政部门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情况严重的将取消承保资格。
4、人保财险江西省公司对奶牛养殖保险进行市场运作,实行独立建帐、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并要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做好巨灾风险准备。
(八)赔偿处理
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和优先理赔,让农户尽快拿到赔款,及早恢复生产。各级机构都要指定主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接到报案后,如无特殊原因,迅速组织现场查勘,及时支付赔款。
四、 政策措施
(一)保费补贴
各级财政补助以农户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贴。政府补贴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共同分摊,其中,中央财政负担奶牛养殖保险保费的30%,省财政负担奶牛养殖保险保费的30%。
(二) 中央及其他补贴与农户参保相结合
中央财政及其他用于奶牛养殖的补贴,优先、从优支持参加奶牛养殖保险的农户,调动农户参保积极性。
五、切实加强奶牛养殖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
(一)成立奶牛养殖保险工作协调小组
省财政厅、省保监局、省农业厅、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成立奶牛养殖保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奶牛养殖保险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决定奶牛养殖保险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奶牛养殖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奶牛养殖保险工作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财政、保监、农牧及保险公司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奶牛养殖保险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的要求,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保费补贴资金的足额、及时到位。农牧部门要建立健全防疫防灾工作体系,加大疫情监测,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提供辖内防疫、免疫接种预防、灾害疾病死亡情况等相关信息;协助保险公司对奶牛进行承保前的鉴定、统一标识工作,对奶牛养殖保险防疫、疾病治疗、理赔查勘定损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奶牛养殖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加强服务质量监督,严厉打击欺瞒、误导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奶牛养殖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奶牛养殖保险市场秩序和广大养殖户利益。人保财险公司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奶牛承保、理赔、财务管理等制度,开展奶牛养殖保险工作,为养牛场(户)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同时,加大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发包括乳制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产品质量等覆盖整个奶业产业链的保险产品,通过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结合,确保奶业产业链上下游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