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07]79号文件《关于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意见》提出的“国家、省今后下达的饮水资金和市、县配套资金为主要还款来源,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齐”的要求,为确保建设计划和还贷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归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下达的“2007年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和2008年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央国债资金,按省批复的实施计划执行,仍使用国债资金建设并遵照国债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2008-2010年省财政下达的其它饮水安全专项资金仍按原渠道拨到县级水利局(水务局或水利水保局)“农村饮水安全资金专户”,县级水利局(水务局或水利水保局)按照市水务局下达的还贷通知,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拨付长治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归还贷款。 三、对已拨到县级专户与国债资金建设项目重复的贷款资金,由各县从专户拨付长治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归还贷款。 四、省财政下达给贫困县的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贷款贴息资金,由县级财政拨到县级水利局(水务局或水利水保局)“农村饮水安全资金专户”,由县级水利局(水务局或水利水保局)如数从专户拨付长治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归还贷款利息。 五、贷款中县级配套部分按计划集中下达至县级水利局(水务局或水利水保局)“农村饮水安全资金专户”,但拨付前需由县级财政向市财政作出还贷承诺,同时报市发改委和市水务局,由县级水利局(水务局或水利水保局)按计划还贷。 附:长治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专户 单位名称:长治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治市金穗支行 银行账号:703001040006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