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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益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益政办发[2008]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工作,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0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 近年来,由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不规范,我市部分报废汽车未按国家规定送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销毁,私拆乱解情况比较严重。这既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又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依法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对于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严格执法,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 二、加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力度 (一)实行报废汽车强制回收管理制度。对于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国家认证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收回报废机动车的牌、证、登记证书,依法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拍卖、私自拆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给无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处置报废汽车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需取得省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报废汽车只能由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未取得资格认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已获得资格认证的企业,未经省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擅自设立网点或搞一证多点,收取管理费。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重点打击上路行驶的报废汽车及拼装汽车,对查扣的报废车及拼装车,要坚决依法强制报废、拆解。 (四)建立全市报废汽车信息公告网络,在益阳市信息网及公安交警网站公布报废汽车相关信息。对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报废汽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车辆不准继续上路行驶。 (五)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为广大报废车主提供全面服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登记台账,对每一辆回收的报废汽车都必须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以此作为统计数据的依据。 (六)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的有关规定,达到报废年限后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延长使用年限。 三、强化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管理,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管理和规范,重点检查报废汽车回收和拆解过程。严厉打击倒卖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等违法行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的可继续使用的零配件需要出售的,应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字样。 各级工商、公安部门对辖区内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非法拼装整车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和拼装整车的窝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和严厉打击。对长期停放在城市居民区内、道路两旁无人看管的报废汽车由所在地交警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履行一定法律程序后,移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监督,对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擅自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点),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等行为予以坚决纠正和查处。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严禁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强化责任,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对因管理不善导致报废汽车、拼装汽车上路行驶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要依法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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