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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08]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动员全社会力量,进一步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民生,推进和谐长治建设进程。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底,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参保率达到60%; 2009年6月底,全部覆盖所有非公有制企业; 2009年底,基本覆盖全市所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依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要建立完善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台账,妥善保管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备查。要按照《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在新录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5日内,到本行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单 位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缴清,并及时转移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灵活就业人员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立劳动关系,可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和代理社会保险。 (二)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全市各地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都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当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要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没有全员参保的单位,也要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为本单位未参保人员补办参保手续。今后凡新成立的单位,都要在成立30日之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对于新招用的各类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从招用的当月起办理参保手续。 (三)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各项服务工作。要增设专门的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要依托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受理辖区内的个体经济组织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申报等业务。 (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网络化”、“网格化”执法的要求,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配合社会保险扩面参保工作,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隐瞒、虚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拒不参保的单位,企业法人代表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人大、政协汇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 以“参加社会保险,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集中一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扩面征缴集中宣传活动。充分运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宣传媒体,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到企业和职工中,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社会保险工作的认知程度,迅速掀起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热潮。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社会保险宣传和实施媒体信息披露给予经费支持。 (二)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为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市政府建立社会保险扩面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广电总台、长治日报社等18个部门及单位组成。副市长尚宪芳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宋建庭、市劳动保障局局长陈皎任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局长陈皎兼任。 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指导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和安排部署。根据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保计划和工作重点,定期对各地及有关部门履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工作措施不力,不履行职责,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进行通报。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审计部门要列为审计重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和证书续期的主要依据之一;商务部门不予批准出口配额;财政部门要把好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投标关,参与招标的供应商须具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在办理证照和年检时,要查验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督促未参保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会组织要通过职代会和签订集体合同等监督制约手段,做好企业参保的监督工作。同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定期与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通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情况,作为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的参考依据;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馈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新增纳税单位和纳税人情况。 (四)强化信息披露。 要利用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不定期向社会披露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树立正反两方面典型。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隐瞒、虚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的,要公开曝光。同时,协调扩面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企业营业执照年检、企业评先创优、评选劳动模范、创建文明单位等发布公告时,要加载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信息。 (五)建立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要实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绩效与经费保障挂钩制度。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作为各地社会保险征缴奖励的考核指标。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按一定比例扣减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由此产生的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补足。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年征缴额超过上年实际征缴额的增收部分,由同级政府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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