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综合素质教育训练活动开展以来,各地各单位按照省厅统一部署,认真完成了教育和训练任务,有力地推动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彰显了司法行政干警不断进取、勇争一流的精神风貌,得到了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在这次活动中,涌现出许多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单位和个人。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进一步提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整体素质和水平,促进综合素质教育训练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综合素质教育训练评先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先表彰的项目和范围 (一)评先表彰的项目 1.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综合素质教育训练活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2.集体三等功、个人三等功,集体二等功、个人二等功。 3.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综合素质教育训练活动宣传报道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二)评先表彰的范围 参加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综合素质教育训练活动的单位和在职人民警察,参与活动组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实施的方法和步骤 (一)关于省辖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表彰奖励事项:个人二等功和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综合素质教育训练活动先进个人,由各有关省辖市司法局按照分配名额推荐(见附件)。《推荐名额分配表》所列其他项目,由省厅综合素质教育训练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教育训练活动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和督查、考试考核、评比得分等情况推荐。 (二)关于省属监狱劳教系统、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表彰奖励事项:宣传报道先进单位,由省厅综合素质教育训练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成效和实际发表稿件情况推荐。《推荐名额分配表》所列其他项目,由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劳教局根据分配名额推荐(见附件)。 (三)集体三等功、个人三等功的申报审批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执行。省司法厅机关和省属劳教所的集体三等功、个人三等功以及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集体三等功由省司法厅批准。 (四)本次评先表彰活动以精神奖励为主,将为受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奖章。 三、评选的条件 (一)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综合素质教育训练活动先进单位、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的评选条件 1.落实省厅工作部署和要求迅速坚决,党委高度重视,组织机构健全、指挥有力、运转高效。主要领导干部带头,工作台帐完善,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切实可行。及时动员、部署各阶段工作,在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给予充分保障。各项业务工作协调发展。 2.干警全员参与教育训练,理论考试平均成绩85分以上,岗位技能和体能考核合格率95%以上,省厅督查组抽考合格率100%。 3.训练质量高,在强化训练、合成演练和成果汇报中表现突出。管理严格有序,训练期间没有发生违法违纪情况。 4.及时总结推广和交流教育训练工作经验,出色完成周报告任务,信息简报动态反映及时,采用率高;宣传报道工作主动,主题鲜明。 5.2008年度,本单位未发生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 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以推荐评选先进单位,功绩突出的单位可以记集体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单位可以推荐申报集体二等功。 (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综合素质教育训练活动先进个人、个人三等功、个人二等功的评选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综合素质教育训练活动有较高认识,参与教育训练活动积极主动,大局观念强。 2.全面完成综合素质教育训练活动各项学习训练任务,岗位技能成绩突出,警体素质达到考核标准;或者在本次活动组织工作中,坚决执行省厅的各项工作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显著作用。 3.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双六条禁令”要求,公正文明执法。 成绩突出的干警可以推荐评选先进个人,功绩突出的干警可以推荐申报个人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干警可以推荐申报个人二等功。 (三)宣传报道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 1.党委高度重视综合素质教育训练活动对外宣传工作,组织领导得力,全面扎实,宣传攻势强劲。 2.综合素质教育训练活动对外宣传在上大报、上大稿上有突出表现。发稿数量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居于领先位次。 3.宣传效果好,显著提升了司法行政机关社会知名度和干警队伍形象。 4.能够及时向省厅报送有关综合素质教育训练活动简报、信息并多次被省厅或新闻媒体采用。 (四)宣传报道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在宣传报道工作中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观点,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正确理解和坚决贯彻厅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2.对外宣传综合素质教育训练活动的发稿数量和在省级以上媒体的发稿数量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名位于前列。 3.稿件质量高,所发稿件在社会上和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产生较大影响,对综合素质教育训练活动有较强的推动作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开展综合素质教育训练评先表彰活动,认真总结和发现参加教育训练活动单位和干警的先进事迹,大力表彰先进典型、宣传先进典型,使教育训练的成果真正转化为做好各项工作的动力。 (二)各地各单位的评先活动要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评先记功比例等要求,不得任意扩大范围。要兼顾各类岗位的代表性,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10%。 (三)要在本地本单位综合考评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推荐工作,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推荐对象确定后,由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后,填写审批表(样表见附件)。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如实填入审批表内,不另附事迹材料。审批表一式5份,于2008年10月25日前报厅政治部。 (四)活动期间,受到过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评为先进。 (五)评选推荐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综合素质教育训练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与申报记功的集体和个人重复。 联系人:白铁山0371-65909601 王轸0371-65906382 附件: 1.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综合素质教育训练活动 先进单位呈报审批表 3.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综合素质教育训练活动 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 4.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综合素质教育训练活动 宣传报道先进单位呈报审批表 5.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综合素质教育训练活动 宣传报道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 6.立功集体报批表(略) 7.功臣模范报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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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项目 |
先进单位 |
先进个人 |
集体 二等功 |
个人 二等功 |
宣传报道先进单位 |
宣传报道先进个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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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司法局 |
5 |
5 |
2 |
2 |
2 |
6 |
总体比例根据《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奖励暂行办法》(豫司文〔2005〕87号)和《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司文〔2007〕162号)精神把握。有集中强化训练和成果汇报表演任务的单位予以适当倾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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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司法局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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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司法局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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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司法局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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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司法局 |
3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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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司法局 |
2 |
||||||
|
新乡市司法局 |
2 |
||||||
|
焦作市司法局 |
2 |
||||||
|
濮阳市司法局 |
2 |
||||||
|
许昌市司法局 |
1 |
||||||
|
三门峡市司法局 |
1 |
||||||
|
南阳市司法局 |
1 |
||||||
|
商丘市司法局 |
2 |
||||||
|
信阳市司法局 |
2 |
||||||
|
驻马店市司法局 |
1 |
||||||
|
省属监狱系统 |
12 |
52 |
6 |
20 |
8 |
12 | |
|
省属劳教系统 |
3 |
11 |
2 |
5 |
6 | ||
|
河南司法警官 职业学院 |
1 |
6 |
1 |
3 |
1 | ||
|
合 计 |
21 |
100 |
11 |
32 |
1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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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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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级别 |
主要负责人 |
人数 |
|||||||
|
曾获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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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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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要 事 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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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呈报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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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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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近期1寸 免冠彩色 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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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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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出生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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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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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学历学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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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何种奖励或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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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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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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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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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呈报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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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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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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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级别 |
主要负责人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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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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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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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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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呈报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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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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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近期1寸 免冠彩色 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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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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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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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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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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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何种奖励或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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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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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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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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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呈报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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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