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长安监管字[2008]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 现将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督促辖区内重点企业(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即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重氮化反应的生产工艺的企业统称),加快技术改造,没有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化工装置的企业要提出技术改造计划(技术改造计划要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备案),最迟要在2009年底前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化控制和自动报警,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要将文件发至辖区内相关部门和化工企业,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吉林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略)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