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县来料加工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结合景宁县实际,现就加快来料加工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扶持对象:我县范围内从事来料加工的企业和经纪人。重点扶持下山脱贫点、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移民安置点、灾后重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群。 第二条 积极鼓励农村家庭、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来料加工工作。县内各来料加工点,可暂缓办理工商、税务及其它各种登记和营业执照,免收各种管理费。对符合条件自愿申请办证的来料加工经纪人,县工商部门要提供及时、便捷的配套服务,统一规范前免收工商登记费,可收取证件工本费。 第三条 县税务部门要为来料加工企业涉税事项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到我县来创办来料加工企业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审批程序,提高批办手续速度,降低收费标准,提供优质服务。对新创办的来料加工企业,享受我县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民族地区发展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建、扩建来料加工临时场所的,在符合城市(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下,经乡镇审核,报县建设、国土等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乡镇、村要充分利用闲置校舍、村级办公场所等资源,大力帮助来料加工企业和经纪人落实来料加工场地。 第六条 县电力部门要为来料加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低压供电企业因来料加工发展而引起变压器容量不足时,县电力部门要及时给予增容。 第七条 加大信贷财政支持力度。县内各金融机构要对来料加工企业、经纪人予以信贷支持。县财政、农办等部门要充分用好省财政关于扶持来料加工工作的政策,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来料加工经纪人和企业申报“以奖代补”项目。 第八条 县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开通来料加工绿色通道。 第九条 已落户在我县创办来料加工企业且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业主和在城镇从事来料加工业且年发放加工费50万元以上的经纪人,在义务教育阶段,其子女就近入学,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条 对申报公司注册的来料加工点,县环保部门要提供及时、便捷、优惠的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 对来料加工企业要求进入我县工业园区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来料加工企业、经纪人参加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各种展销会,所需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二条 以培训为重点,将来料加工技术、技能培训纳入“十万农民素质培训工程”,落实专项经费,加强来料加工队伍的培训。县农办、劳动就业部门要开办专门的来料加工经纪人培训班,为经纪人或加工人员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帮助经纪人和加工人员提高素质。 第十三条 各乡镇要加强对来料加工集中点安全生产的监管。 第十四条 县政府将来料加工工作列入乡镇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完善来料加工奖励措施,每年对在来料加工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对专业村实行奖励。年加工费在50万元以上,且加工者人数占全年在家劳动力的50%以上的认定为专业村。对年发放加工费在50万元以上的专业村奖励1万元,年发放加工费在100万元以上的专业村奖励2万元;年发放加工费在150万元以上专业村奖励3万元;年发放加工费在200万元以上的专业村奖励4万元。 2、对经纪人实行奖励: 对现有经纪人的奖励:对年发放加工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经纪人奖励2万元;年发放加工费在3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年发放加工费在200万元以上的奖励8000元;年发放加工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年发放加工费50万元以上的奖励3000元。 对带动异地转移农民或低收入农户发展来料加工经纪人的奖励:带动20户以上,且每户年加工费在2500元以上的,按每户100元予以补助。 对新培养发展经纪人的奖励: 异地转移人口和低收入人口新发展成为一手经纪人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发展成为二手经纪人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其年发放加工费都必须在5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 给予经纪人和来料加工企业信贷贴息扶持:对年发放加工费20万元以上的经纪人和来料加工企业,贷款额度在2万元至10万元,用于发展来料加工的,给予所支付利息的20%贴息。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县来料加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关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制定。原《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来料加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景政发〔2007〕2号)同时废止。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来料加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