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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中国气象局

【发文字号】 气发[2009]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气象部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规范采购程序,强化审核与监督措施,突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公平竞争、政策引导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分为以下两类: (一)采购预算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而因特殊情况需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项目; (二)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采购预算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而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项目。
第二章 审核程序
第四条 对预算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而因特殊情况需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项,由采购单位填制“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经二级预算单位审核后,连同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文件(具体要求见气计函〔2006〕194号《关于政府采购审批事项报送规定的通知》),报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计划财务司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预算审核。对有关支出内容是否有预算、超预算以及是否编列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凡属于无预算、超预算或未编列政府采购预算的,计划财务司将采购申请退回申请单位,待办理有关预算调整手续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后再行申请。 (二)网上公示。对通过预算审核的申请事项,将拟采购设备或服务的具体技术指标和条件(不指定具体品牌、规格和型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征集供应商。公示及征集供应商时间不低于7天。 公示期满后,如征集到的供应商超过3家(含)的,不得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三)业务审核。如网上征集到的供应商未达到3家的,申请单位将“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及征集供应商情况,送项目主管职能司就变更采购方式进行审核,涉及专业仪器设备购置的送监测网络司进行审核。 (四)合规性审核。计划财务司会同驻局纪检组对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就采购事项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 第五条 对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采购预算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事项,原则上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采购方式。需要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购单位填制“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报二级预算单位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预算审核。二级预算单位计划财务部门对有关支出内容是否有预算、超预算以及是否编列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凡属于无预算、超预算或未编列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将采购申请退回申请单位,待办理有关预算调整手续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后再行申请。 (二)采购方式审核。对通过预算审核的申请事项,由单位计划财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二条对采购方式进行审核,符合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不得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网上公示。经对采购方式进行审核,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单位计划财务部门将拟采购设备或服务的具体技术指标和条件(不得指定具体品牌、规格和型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征集供应商。公示及征集供应商时间不低于7天。 公示期满后,如征集到的供应商超过2家(含)的,不得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四)业务和合规性审核。如网上征集到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由单位计划财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商务谈判。 (五)中国气象局园区单位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按照《中国气象局园区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气计函〔2007〕171号)向计划财务司上报存档备查材料时,应当将公示征集供应商资料一并上报。 第六条 对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不采取公示办法,按本办法第四条一、三、四款或第五条一、二、四款执行。 第七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项目拟订采购设备或服务的具体技术指标和条件,不得随意提高技术指标和条件。 第八条 各单位计划财务部门应严格把关,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而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事项,未能提供财政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文件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的不予报销;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而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未提供公示情况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的不予报销。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邀请招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执行; 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按《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十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制定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文件(以下统称“采购文件”); (二)成立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小组; (三)确定参加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 (四)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签订采购合同; (七)验收。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组成与抽取,应当按照《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意见》(气办发〔2007〕44号)执行。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时,如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公布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以及参加谈判或报价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天。 采用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的项目,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下,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并向其提供采购文件。 第十三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经财政部批准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中国气象局园区单位采购项目,在项目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谈判前,应由二级预算单位通知计划财务司和驻局纪检组,计划财务司和驻局纪检组采用抽查方式到现场监督谈判活动。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谈判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在确定成交或淘汰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时,必须按照采购文件事先规定的标准进行。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办法的确定,以及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谈判结束后,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项目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以书面形式授权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两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供应商。同时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经财政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其采购结果。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或询价活动的,采购人应当与联合体各方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技术规格和合理的采购预算。经过公示后,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编制采购文件,由采购人邀请相关专家组成单一来源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就采购项目的质量、价格和服务进行商务谈判,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章 采购文件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采购方式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方式,谈判程序,采购原则,响应性文件编制要求(应标明实质性条款),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项目商务要求,报价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评定成交的标准,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谈判或询价时间及地点等。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要求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应答,并要求将参加谈判或询价响应性文件密封送达规定地点。凡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 采购文件中允许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活动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同时,应明确规定联合体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七条 采购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提交的响应性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需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递交响应性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三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三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原则上由采购人直接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 第三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公开招标后应供应商不足而流标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实质性响应审查。竞争性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未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谈判程序。 (二)谈判。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进行谈判。 竞争性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响应内容、报价及谈判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谈判,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当对谈判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三)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报价及承诺,作为竞争性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依据。 在推荐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前,竞争性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竞争性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四)编写评审报告。谈判工作完成后,竞争性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谈判日期和地点、资格预审情况; 2.购买谈判文件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3.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及人员名单; 4.谈判过程、方法和标准; 5.谈判结果和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竞争性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提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有充足理由说明货物的制造商或服务的提供商只有两家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而经财政部批准改为竞争性谈判的项目,以公示征集供应商结果为准),经二级预算单位计划财务处批准后,可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六章 询价采购
第三十六条 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规定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采用邮递方式的,剔除邮递时间)。 第三十七条 被询价的供应商只能一次报价不得更改,并对采购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务、技术要求做出响应。 第三十八条 询价小组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实质性响应审查。询价小组依据询价文件的规定,就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采购小组如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向供应商进行质询,质询内容不得涉及对采购文件或报价作实质性的变更。被询价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性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性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报价排序。采购小组将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列供应商顺序,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三)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询价小组按照最低评标价法,推荐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在推荐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前,询价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询价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四)编写评审报告。询价工作完成后,询价小组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询价记录和询价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送采购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询价日期和地点、资格预审公告情况及结果; 2.购买采购文件以及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3.询价小组组成及成员名单; 4.询价记录和评定情况及说明,包括成交和淘汰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询价结果和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询价小组向采购人提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 填报单位:(公章)  日期:

预算项目名称

 

金额

万元

采购项目名称

 

金额

万元

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理由

采购项目技术指标

公告情况(登载媒体、公告时间、征集到供应商名称及数量)

业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监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计财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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