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经济发展局、洋浦财政局: 你局《关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请示》(浦经字[2009]108号)收悉。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拟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请你们督促环卫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认真组织实施。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方可收费。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五、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监督,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200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