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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黑卫办发[2008]6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认真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为5cm×3cm方型印章,字样为:“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字体为宋体,字号大小为7.5mm×6mm。 第三条 印章制成后,由省卫生厅法规处负责将印章启用正式文件及印模向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条 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范围要与省卫生厅的行政许可事项相一致。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使用范围是《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加注编码审批事项。 第五条 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由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监印。应严格审批程序,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 第六条 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因保管不善、未按审批程序或超过使用范围而造成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由省卫生厅办公室制印,印章的缴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省卫生厅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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