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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金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08]1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2008年12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规范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精神,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扶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定委员会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优胜劣汰。 第四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由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定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审核认定和对市级龙头企业进行检测评价,同时负责推荐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协调落实扶持政策。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型和流通型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4.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如实足额提取折旧,企业生产经营无亏损。 5.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除外)的数量应达到1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入会人员100户以上,辐射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7.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全市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8.申报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推荐,对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不受本条第6项条件的限制。 对目前资产规模暂达不到标准要求,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①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省级);②企业连续三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在30%以上;③企业主营产品获国家、省级名牌、优质、免检产品或获绿色、有机产品认证;④企业年出口创汇80万美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提供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标准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的资信情况需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材料;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需由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供情况说明材料;企业的纳税情况由税务部门提供证明;社会保险情况由劳动部门提供证明;有科技成果、专利以及各种奖励、认定材料的,可作为认定的参考材料,企业应据实出具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县(区)乡镇(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县(区)乡镇(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加注意见。 3.县(区)乡镇(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4.金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县(区)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进行审查审核。 5.审查结果经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定委员会认定后,报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九条 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金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1.有偷税漏税及欠税行为的企业。 2.高耗能或排污不达标的企业。 3.拖欠职工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金、养老金和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教育不整改或在当年内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 5.安置当地劳动力未达到80%以上的企业。
第四章 运行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淘汰机制,并推行年审监测制度,若达不到“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指标,取消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第十二条 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年报制度。具体办法为: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每年10月底之前,由所在地县(区)乡镇(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农业产业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复审材料。复审材料包括:(1)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2)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3)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4)县以上乡镇(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的关系说明书;(5)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纳税情况证明;(6)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7)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等。 2.材料汇总与核查。根据所在地县(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变化情况基础材料,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办公室对所报送材料进行汇总、核查后,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定委员会审定。 3.评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定委员会根据报送的基础材料,按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的标准,对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并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三条 动态评估合格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评估不合格的,收回证书,取消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并由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定委员会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 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经认定取得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并给予奖励。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和其它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优先扶持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同时,经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定委员会向企业颁发资格认定证书和标牌。对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金政办发〔2005〕4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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