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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牡丹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办发[2008]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的精神,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8〕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操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为目的,以政府引导、企业承办为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努力扩大农村消费,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操作原则 1、坚持信息公开原则。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工作中凡是应让农民知道的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 2、坚持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向社会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均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告。 3、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导致责任不清。承担管理责任的中标企业销售网点不得排斥其它中标产品的销售,方便农民选购家电产品。 4、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流通企业不得限制其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人为造成断档脱销。 5、坚持方便农民购买的原则。农民可以在全省范围内经市(地)、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公布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 6、坚持财政补贴领退属地化原则。农民在全省公告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由县(市)、区(或乡)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补贴资金。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工作起止时间。家电下乡实施时间暂定为四年,即从2008年12月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止。 (二)补贴对象。所有在我市行政区划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在全省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三)补贴范围。农民在家电下乡实施期间内购买的彩电、电冰箱(含冷柜)、手机、洗衣机等四大类中标家电产品,可以申领补贴。 (四)补贴标准。纳入补贴范围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在规定的实施时间内每个农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五)补贴方式:由购买人持承办企业经营网点开具的税务发票、随机标识卡、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人储蓄存折即粮食补贴“一折通”(没有“一折通”的农户可持当地乡镇财政所指定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折)到户籍所在地财政所申报领取补贴。 三、部门工作职责 为保证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序开展,成立了以市政府主管商务副市长为组长,以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农村信用联社、市邮政银行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局长担任,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主管副局长为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牡丹江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会同市商务等部门做好全市家电下乡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会同本地区商务等部门做好家电下乡指导和监督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具体办法,加强补贴资金调度,进一步明确本地审核、申报、拨付、发放补贴资金的具体职责与操作程序。 3、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掌握本地区补贴资金发放进度,加强上下工作衔接,及时反馈问题,指导乡(镇)财政所保证按需及时审核、申报、拨付补贴资金。 4、各乡(镇)财政所负责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工作,对购买人的身份及储蓄存折和购买产品品类、数量、金额进行审核确认,测算农民应领补贴额,并将相关资料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报所属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民粮食补贴“一折通”或财政所指定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折里。 5、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推广工作的跟踪检查,要随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查看相关信息,及时纠正偏差。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防止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行为,对重大案件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6、各级财政部门在推广工作期间,按要求如期上报家电下乡相关信息,每年度要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办理补贴资金清算。同时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工作。 7、各级财政部门为保障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实施,要安排落实必要的财政支持政策。 (二)商务部门工作职责 1、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 2、市商务局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牵头建立推广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家电下乡信息汇总上报及监督检查工作。 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中标流通企业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省商务、财政部门的公告,受理中标企业在本地区的销售和服务网点备案,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将符合要求的网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设置要求和原则规定的网点应书面告知中标流通企业。 4、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和备案的销售网点开展对农宣传活动,要将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宣传到农户。 5、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随时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对县(市)区和乡(镇)级销售网点实施动态管理和检查。 6、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服务工作。协调中标企业抓好销售服务网络建设,检查四类产品的销售网点是否覆盖每个区县、每个乡(镇),凡有不能覆盖的,要责成有关中标企业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网点空白区县和乡(镇)的农民在区域内购买和维修;指导中标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家电下乡促销活动,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促销的外部环境问题;指导中标企业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检查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有效防范促销安全事故和货源调供不济等问题,一旦发生应急事件要现场指导、妥善处理。 (三)信息产业局工作职责 负责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中对供货企业和服务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利用家电下乡工作契机强化我市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 (四)市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全市家电下乡整体宣传工作,重点做好家电下乡前期的媒体宣传工作。 (五)市监察局工作职责 负责对家电下乡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政策,查处家电下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六)市农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负责了解和掌握农民对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意愿和建议,畅通信息反馈渠道。 (七)市国税局、地税局工作职责 负责管理指导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及其网点正确使用税务发票。同时对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及生产企业给予税收政策上的支持。 (八)市工商局工作职责 负责家电下乡工作中的产品流通市场监管工作。 (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职责 负责家电下乡的所有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十)市审计局工作职责 负责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 (十一)市农村信用联社和邮政银行工作职责 负责为农民开立储蓄存折和存储补贴资金,保证农民随时提现。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推广工作,抽调专人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定时通报推广情况,认真完成职责任务。要切实加强对家电推广下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和中标企业,要将国家惠民政策和各地具体操作办法,以及中标企业承诺和销售服务网点等信息,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及时准确宣传到位,让全市农民知晓家电下乡的重要信息。 (三)搞好服务网络建设。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规范中标企业的促销活动。各中标企业要加快建立完善适合当地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和服务网络体系,规范网点建设,统一服务标准,切实保证各地农民在推广期内能够享受国家惠民政策。 (四)保障补贴及时兑现。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家电下乡政策法规,加强资金调度,与相关金融机构衔接协调兑付工作,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同时建立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商务、财政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对中标企业运作和补贴资金兑现的管理、检查、督促。财政和商务部门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并及时查处案件,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顺利推进。要定期做好家电下乡推广的信息报送和评价总结工作。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务必于次月2日前对口报送上月推广工作统计数据、进展情况、经验和推广效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立即上报;要从农民受益、拉动经济增长、企业扩销、农村家电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补贴落实到位等方面,认真进行全面总结,每季度汇总上报推广工作情况。 家电下乡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市财政局6238440市商务局6533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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