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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市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试行)


【颁发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2008]1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4号)、《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0号)、《青海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1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市本级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市级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资产配置是市级机关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购置、建造、调拨、调剂、租赁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附《西宁市市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试行)》是市级机关申请修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的数量限额、经费限额标准;是财政部门调配资产和安排市本级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的审批依据。 第五条 市级机关申请购置资产,要坚持与本单位财务状况和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对设定了配置标准的资产,财政部门要结合财力坚持“统筹安排、逐步到位”的原则,按标准进行配置;对尚未设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对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六条 市级机关修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应遵循经济适用、简朴庄重和节能环保的原则。办公用房修缮材料、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的购置原则上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中的中档产品为主。应当优先使用经国家认证的节能、环保产品,特殊情况或国产品牌在技术上达不到要求的,可采购进口产品。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市级机关修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的预算,在标准限额内视财力情况安排。 第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市级机关修缮办公用房和购置资产,实行前置性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级机关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占用资产的实际状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本单位拟修缮办公用房、购置资产的品目和数量计划,测算所需经费额度,于当年8月底以前向财政部门提交资产配置数量和经费预算申请,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财政部门根据市级机关存量资产状况,申请单位资产占用情况结合财力等对市级机关提出的办公用房修缮和资产购置数量和经费预算进行审批; (三)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市级机关确需修缮办公用房和配置资产的,必须编制修缮购置计划并将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 (四)市级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在标准限额范围之内修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如确因工作需要等因素需突破标准限额的,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建)、节约使用和有效管理的原则,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主办单位不得借会议或者活动名义购买其他办公设备用品。 第十条 市级机关修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市级机关不得修缮办公用房和购置资产。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市级机关的具体工作职能和存量资产现状,对超过配置标准占用的资产,可采取无偿调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研究建立市级机关资产配置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并对市级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修缮办公用房、购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
西宁市市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一、办公用房修缮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精神,结合市级机关办公用房面积和我市财力的实际情况,办公用房修缮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15-30m2。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修缮按“编制人数×办公用房修缮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核定修缮面积上限,超出面积限额部分的修缮支出由单位自筹解决,并不得超过修缮标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最短修缮间隔不得少于二十年(屋面、采暖、上下水系统的正常维修除外),最短修缮间隔期间内墙面粉刷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达到最短修缮间隔,且已不能满足基本办公条件要求的,可申请重新修缮。市级机关租赁使用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和修缮。 (一)机关办公用房最短修缮间隔期内的修缮,原则上不得改变办公用房原设计。公用部位修缮内容包括: 1、内、外墙面:普通涂料饰面; 2、门厅、楼梯间、走廊、卫生间:地面、墙面、顶面、门窗、灯具、开关插座,卫生洁具可采用国产中档产品。办公室、会议室修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顶面、门窗、灯具、开关插座和必须的综合布线。 (二)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修缮经费预算,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修缮内容,按照我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青海省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基价》,结合财力安排。 二、交通工具购置标准市级机关人均车辆标准为:以“三定方案”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扣除在职正、副厅级干部编制后,按每13人配备1辆的比例,核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一般公务用轿车购置经费预算为每辆25万元以内(含购置费等相关费用)。载货汽车、专用汽车、越野车实行个案审批。其中:载货汽车、专用汽车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购置经费预算,越野车购置经费预算一般控制在45万元以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更新年限15年。 执法执勤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刑事侦察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参照上述标准配备更新。 三、机关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办公室家具 1、县级领导办公室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120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文件柜等。 2、科级及科以下办公室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二)会议室家具 1、小会议室(80平方米以下),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备。 2、大、中型会议室(80平方米以上),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配备。 四、办公自动化设备配备标准 (一)计算机配置数量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从严控制。确需配备计算机的,每岗位限配一台。 计算机最低使用年限6年。 (二)打印机 1、普通激光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600元。 2、普通喷墨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000元。 3、针式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2500元。 4、宽幅面激光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7000元。 打印机最低使用年限6年。 (三)复印机配置仅限于独立对外发文单位,价格不超过10000元。 (四)速印机配置仅限于独立对外发文单位,价格不超过30000元。 (五)多媒体显示系统:每个单位最多只能装配一个多媒体会议室,多媒体系统每套标准不超过6万元。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六)其他设备 1、扫描仪:每台标准不超过1000元。 2、传真机:每台标准不超过2500元。 3、电话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50元。 4、碎纸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000元。 5、电视机:每台标准不超过3000元。 6、数码照相机:每台标准不超过4000元,并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从严控制。 7、数码摄像机:每台标准不超过6000元,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 五、专用和非标设备、未设置配置标准的设备根据单位的职能和实际需要据财力状况单独审批。
西宁市行政机关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二○○八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互相攀比和超编、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现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和省级党政机关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有关精神,本着车辆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作需要、编制配备、总量控制、从严审批。 (二)简朴达标、节能环保、经济实用。 (三)规范程序、健全制度、清理超编、奖惩结合。 二、严格车辆编制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党政机关以“三定方案”核定的人员编制及现有车辆情况,区分领导干部用车、单位工作用车和业务用车三种情况,财政部门分别核定本级党政群机关的车辆编制。车辆编制是一个单位公务用车数量的最高限额,不是单位公务用车数量必须达到的标准。 (一)领导干部用车。市级党政机关在职副厅级以上干部配备固定的工作用车。 (二)单位工作用车。机关以“三定方案”核定的人员编制,扣除在职正、副厅级干部编制后,以在职人数按每13名干部配1辆车的比例,核定单位的工作用车(含20座以下汽车)编制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备工作用车。临时机构不配车,工作确需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剂安排。 (三)单位业务用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检法和由于特殊工作需要的部门可配备业务用车,其他单位均不配备业务用车。 (四)车辆编制的核定。由领导干部用车编制、单位工作用车编制和业务用车编制三部分组成。车辆编制一经核定,各部门和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凡增设机构、单位撤销、合并以及增加人员编制的单位,车辆编制重新核定。 三、加强车辆配备管理 (一)从严执行车辆购置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和《西宁市市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试行)》,严格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提倡使用国产自主品牌、经济环保、满足工作需要的汽车,严禁违反规定购置或更新超标准豪华小轿车。 党政机关要本着勤俭节约、高效廉政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越野车的管理,坚决反对高标准、高规格配置越野车。对特殊业务部门,在公务用车编制内,经批准后可购买越野车。 (二)车辆定编后,由财政部门对本级机关编制内的车辆实行车辆档案管理制度,掌握车辆状况。根据车辆行使里程和使用年限,逐步实现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改善车况的目标。 四、加强车辆审批管理 (一)规范购置的管理。公务用车的购置,必须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凡经批准更新旧车、购置新车的部门和单位,无论资金渠道是财政拨款还是自筹资金,均严格按照《西宁市市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由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实行招标办法购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二)对于车辆数未达到编制数,且单位需购置车辆的,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核查,确定有编制后,由财政部门建立档案并经审核提出购置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核批准,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财力状况按顺序逐步安排车辆购置经费。 (三)对于车辆数已达到编制数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更新车辆的,要严格执行先报废、后更新的原则,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核查确定编制后,由财政部门建立档案,并提出购置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核,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财力状况按顺序逐步安排车辆购置经费。 五、加强车辆处置管理超编车辆的处理。超编、超标准车辆由单位先行清理,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达到报废年限的,按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二)未达到报废年限的,由财政部门采取无偿调配、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三)加强资产收益管理。对于车辆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由财政统筹安排; (四)若单位自行处置公务用车或将处置收入不上缴财政,财政部门有权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相应扣减经费; (五)各机关单位发生购置车辆、出售车辆、转让车辆、报废车辆等情况的,应在事后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纪检部门登记备案。 六、加强车辆经费管理 (一)财政部门按单位车辆编制内的实有车辆安排经费,对车辆经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管理。定额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审验费等。车辆费用定额每年根据财力状况并按分类实行全年单台定额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各机关单位要加强车辆燃料、维修、保养、保险、审验等经费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二)对尚未达到定编数的单位,今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逐步解决;对已超编部门和单位的车辆,不安排车辆费用和新车购置。 七、加强车辆资产管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各机关单位购置、接受捐赠、调入车辆都必须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任意作价变卖车辆,确需处置时需经上级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拨或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评估后公开拍卖。同时各机关单位要加强车辆保养、维护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和单位车辆管理使用办法。 八、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非专职驾驶员私自驾驶公务车辆。 (二)严禁用公务车辆学习、实习驾驶技术。 (三)严禁擅自将公务车辆外借,不得利用职权私自借用下属单位、其他单位和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公务车辆。 九、强化奖惩措施 (一)对不超编不超标配备车辆的单位,财政部门在以后安排车辆更新经费时优先考虑。 (二)对超编、超标准配备车辆的单位,财政部门在以后编制部门预算时,除对超编车辆一律不安排车辆经费外,还将按照超编或超标准车辆的数量相应扣减编制内车辆预算定额标准经费。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购置公务用车,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对挪用专项资金购置公务用车的,财政部门协同纪检、审计等部门严肃查处。 十、本办法由西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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