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黑卫办发[2008]6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厅行政许可管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提高厅机关行政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生行政许可是指省卫生厅纳入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
第三条 我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综合管理,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的行政许可模式,实行行政许可首席代表授权制度,省卫生厅向审批中心授权,签定责任人授权书,明确责任,建立由审批中心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参加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四条 审批中心隶属于省卫生厅领导,在厅党组领导下工作,由厅卫生执法监督处主管,接受省卫生厅各有关业务处室工作指导。
第二章 审批中心管理
第五条 审批中心负责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审批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省卫生厅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二)负责协助各业务处室组织协调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审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卫生行政许可的发放工作;
(四)负责解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及有关规定的咨询;
(五)完成省卫生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启用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审批中心在办理省卫生厅管理职能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中,除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使用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八条 省卫生厅建立卫生行政许可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厅行政审批中心工作的厅领导定期组织厅审批中心和相关处室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信息,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条 省卫生厅建立汇报和通报制度。审批中心要定期将行政许可情况以及行政审批中心的有关信息向厅领导汇报,并通报厅内各有关业务处室。省卫生厅各业务处室应及时将行政许可有关的政策、条件等信息的调整情况通报给审批中心。
第三章 窗口管理
第十条 审批中心设首席代表一名,从省卫生厅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选派,并授予以下权利。
(一)负责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授权的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管理审批中心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审批事项的督办工作;
(四)负责审批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授权范围内涉及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检验、检测、专家评估和现场审查;
(六)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首席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的行为,由省卫生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审批中心工作人员,从厅机关相关处室和省卫生监督所熟悉行政审批的业务骨干中选派,原则上一年轮换一次。
审批中心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咨询、办事的人员应主动热情,耐心细致解答咨询,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搪塞、拒绝申请人。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申请资料、许可程序和时限,按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执行。
审批中心内部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由审批中心统一受理,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各业务处室不得自行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审批中心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专用文书。
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证件由审批中心统一送达。
第十四条 审批中心对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做到即来即办,不能立即办结的事项,实行承诺限时办结,并全力提高提前办结率。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事项分为abcd四类管理,并适用以下许可程序。
a类(即办件),指申办内容简单,申办材料齐全,不必现场审查可以当场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程序:
审批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立即进行书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办人和审批科长提出办理意见,报首席代表同意签字后,在审批中心统一编号、制发证件、盖章、存档。
b类(承诺件),指申报材料齐全,需经过审核、现场审查等法定程序,才能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程序:
(一)审批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立即进行书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地址、申请时间、申办事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名称和份数、承诺办结的具体时限等。同时,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留存联和收到的申办材料,立卷后转交审批中心承办科室办理。
(二)审批中心承办科室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书面审查后,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应由审批中心统一组织。
(三)现场审查后,承办人和承办科室应及时出具审查意见,经首席代表同意后上报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相关处室审核,省卫生厅分管厅长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中心统一向申请人送达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证件。
c类(转办件),指申报材料齐全,需由省卫生厅相关处室办理的事项。
办理程序:审批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立即进行书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首席代表签发转办意见后交省卫生厅相关业务处室办理,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相关业务处室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分管厅长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中心统一向申请人送达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证件。
d类(党组讨论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过专家现场审查、考核,经厅党组讨论同意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办理程序:审批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立即进行书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经首席代表审核同意后通知厅相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在规定的专家技术审查时限内从相应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专家技术审查意见于技术审查结束之日10个工作日内返回审批中心。审批中心承办人员结合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资料审查结果形成审查意见,首席代表同意后上报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相关处室审核,经分管厅长同意、党组会讨论对许可项目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中心统一向申请人送达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审批中心申请办理许可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中心必须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即办件可以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登记、编号、录入微机,按审批中心要求统计上报。
(一)属于卫生部门管辖和审批中心窗口受理范围;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具备相关的各项条件;
(四)相关资料齐全,资料的形式和具体内容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 对于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中心一次性告知所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并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审批中心各一份。
第十八条 对于申报事项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审批中心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审批中心各一份,同时退还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办许可事项,应向审批中心提交申办事项申请书(表),并按要求填写,同时递交身份证明和申办事项的必备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向审批中心提交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有关审批中心递交申请和必备的资料后,在承诺的办理时限截止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证件。办理期间涉及申请人的有关事宜,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即办件因申请人在离下午下班不足半小时才申请、且审批中心无法当即办结的,应在次日上午办结。
第二十二条 除即办件以外的其它许可事项,按承诺时限办结;本级初审需报上级审批的事项按承诺时限上报,上报期间不计入承诺时限。承办事项按规定应当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办理:
(一)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 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死亡或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
(三)申请人法人破产、解散、被注销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批准文件或证件,《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遗失,须由申请单位出具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到审批中心领取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证件。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证件,使用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印章和钢印。对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省卫生厅授权在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中心当场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应注明日期,加盖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黑龙江省卫生厅印章和钢印由厅办公室管理、监印。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印章和钢印由省中医管理局管理、监印。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审批中心负责管理、监印。
第二十六条 审批中心将省卫生厅当月办结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在黑龙江省卫生信息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审批材料的接收、传递与督办工作,并认真做好交接记录。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中心和厅卫生执法监督处应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机关纪委、厅人事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法制监督、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参与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依法履行职责,给相对人带来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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