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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2008年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颁发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08]1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进一步加大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巩固和扩大宣传教育工作成果,引导群众提高防险、抗险能力,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蔓延。按照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要求,现对我市 2008年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工作原则及方法 2008年宣传教育工作本着“面向公众、面向基层、注重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采用“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宣传方式,加强和巩固“城市和乡村”两个宣传阵地,适时结合典型案例,从正反两方面入手组织开展。 二、工作重点及目标 重点宣传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典型特征、变相形式及作案手法,增强群众识别、防范、自觉抵御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宣传打击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宣传有关部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成果,增强社会威慑力和群众的警示意识;宣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买者自负”原则。通过宣传,使群众真正树立起“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的自我防范意识,营造全社会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长治日报》安排专版、专栏;市电视台制作新闻、访谈等节目,并策划制作一部公益广告。(市委宣传部负责,市银监分局提供相关资料,相关成员单位协助) (二)统一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各成员单位要于12月上旬在市区主要街道集中设立宣传点,摆放宣传台,发放处置非法集资宣传资料,营造宣传氛围。同时还要深入街道社区和银行业、证券业网点,张贴处置非法集资宣传画,扩大社会影响面。(各成员单位) (三)开展送知识下乡活动,在广大农村发放宣传资料,与媒体宣传相呼应,拓展乡村宣传阵地,扩大覆盖面,确保不留死角。(各成员单位) (四)加强广告监管,进一步落实《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加大广告审查及对违规媒体的监督处罚力度,严把准入关,打造洁净媒体。(市工商局) (五)加强网络媒体信息监管,及时发现和封堵通过网络发布非法集资信息的不法行为。(市公安局) (六)加大典型案件查处力度,达到“处置一个、打击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增强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市公检法部门负责,相关成员单位协助) (七)报道已经结案和可以报道的案件,向社会发布,发挥警示作用。(市委宣传部负责,相关成员单位协助) (八)鼓励各单位开展其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四、宣传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内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本地实际并参照本方案组织制定和落实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市处非领导组的安排制定各自领域的实施方案,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要及时报市处非领导组备案。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围绕增强宣传实效积极开展工作。 (二)严守纪律,严格把关。各单位在宣传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政治性、法律性和政策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宣传工作要全面准确,严格把关。对尚未查处的非法集资活动要慎重报道,拿不准的要及时请示,避免诱发不稳定因素。 (三)正确引导,掌握主动。各单位要不断强化正面宣传工作,充分使用好国家宣传资源,始终把握和引导好社会舆论导向,配合案件处置工作的开展,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附件2:

宣传样本选登(供参考)
一、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二、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三、什么是非法金融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四、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证券、期货经纪;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资产管理; (6)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 (7)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保险、再保险; (2)保险代理; (3)保险经纪; (4)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五、目前证券类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表现为哪些?主要有哪些形式? 目前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采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如果是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批准,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变相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有: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各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群众钱财。 六、如何识别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避免上当受骗? 非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会给上当购买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条件、审批程序、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严格规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经证监会核准。凡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公众购买股票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购和交易。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公告招募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作为该支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经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发售;公众应当通过这些合法的机构申购。一些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通过小广告、信函、网络信息、手机短信、推介会、自行或者雇人游说等方式,散布所销售是即将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购买后可获得高额回报等谎言,诱骗公众购买。对这些非法的证券活动,公众务必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避免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七、股市热引发了所谓的“地下基金”流行,“地下基金”有什么特征? 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已查处的案件看,“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所谓的“基金”都是以基金的形式进行敛财活动,它们大都无固定场所、地点,主要以网络、电话等媒介,以发展会员传销等方式进行地下犯罪活动,资金存取、转移全都通过“一卡通”银行账户进行。其突出特征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有的以传销为手段,以境外“基金”为幌子,以互联网为载体,是一种新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目前国家对社会造林是如何规定的?其本质含义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依法直接从事林业建设,特别是鼓励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从而加快国土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状况和人的生产生活环境。 在林业建设活动中,经营主体必须遵守林业社会融资、广告宣传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国家林业和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国家对林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种植、伐林、林木营销等各个环节均有相应的管理规定。 九、“托管造林”的造林方式存在哪些隐患和风险? 答:“托管造林”是近两三年出现的现象,其基本运作方式一般是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这种转让与托管为一体的经营模式,风险极大。目前,已经暴露出一些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不法行为,并给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这些“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欺骗手段: 一是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模式是响应中央9号文件精神,是国家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和投资的新模式,欺骗投资者。 二是以林权证为幌子,博取投资者信任。“托管造林”公司许诺购买林木后将转交或帮助投资者办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证,使投资者相信林木是真实存在的、权益是有保障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三是夸大林木生长量及林业投资回报率。“托管造林”公司多数在宣传中许诺很高的投资回报率或出材量,甚至宣传投资林业零风险。而实际上,林木生长受自然条件、品种选择、经营措施、自然灾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隐瞒投资林业所要承担的风险。 四是承诺有专业的管护队伍和机械设备,负责对投资者购买的林木进行精心管护。实际上,这种承诺是否履行很难监督,有些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专业管护队伍,也没有实施正常的营林和管护措施,林木生长状况也很差。 五是宣传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额指标的控制,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不符。《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而一些“托管造林”公司以“谁造谁有”为借口,宣称当事人想采伐就可以采伐,实际上在欺骗投资者。 六是装扮公司经营形象,赢得投资者的好感:在重要的商业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打造具有经营实力的形象;宣称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打造专业性;组建各种类型的监督委员会等,体现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权。而实际上,这正是骗局的一部分。 十、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作了哪些规定?林木是否可以按照林木所有者的意愿进行采伐? 《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除此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具体的流转办法,有的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可按照地方性法规进行流转。 国家尊重森林经营者的经营目标,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林木采伐上有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采伐林木者,需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文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发证权限,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一、什么是传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拉人头”传销、骗取入门费的传销和团队计酬式传销三种形式。 十二、传销属于国家禁止的行为,那么,传销主要有哪些危害呢? 传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危害: (1)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传销涉及地区广、人员多、资金大,有的还伴有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诱骗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2)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传销违法活动具有很强的继发性,由此引发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据统计,2006年,全国由传销引发的杀人、抢劫等暴力刑事案件100多起,其他治安案件660多起。同时,因传销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给不少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3)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被骗参与传销者多为城市退休、下岗或无业人员、农民等,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也日益突出。传销组织者对参与人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唆使参与人员阻挠、对抗执法部门,围攻、打伤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抗性日益加剧,而且不断引发群众性事件。传销不但极大损害群众利益,还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三、当前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哪些? 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以下五种:一是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二是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特许加盟经营”等幌子,打着已注销或并不存在的企业旗号,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群众参加传销;三是传销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即“杀熟”,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职业介绍、招聘兼职为名,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后非法聚集,限制其自由,通过利诱、威逼、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四是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严重背离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致富理念,不少人被“洗脑”后,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五是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也愈演愈烈,不少传销还涉及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四、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十五、何为参与非法集资“买者自负”原则?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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