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开展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08]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助学贷款政策,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62 号)和《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以及免征营业税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呼银发〔2007〕3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有效的教育资助体系,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为公民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提供社会保障机制,实现自治区“确保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的要求,确保我市每一个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和完成高等教育。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为保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成立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市商业银行,积极开展该项工作。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徐德林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周宝成 市政府市长助理、人民银行乌海支行行长
成 员:
乔天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
刘洪运 市教育局局长
王肆虎 市财政局局长
王留贤 市地税局局长
杨振林 人民银行乌海支行副行长
刘宝平 乌海银监分局局长
白津生 乌海市商业银行董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全市贫困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主任:刘洪运(兼),副主任:亮梅。联系电话:2026906,13847308298。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指导、督促市商业银行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协助财政部门监督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对市商业银行因发放助学贷款而形成的流动性不足提供资金支持。
乌海银监分局:督促市商业银行积极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并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落到实处,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合规发展。对形成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呆帐,经认定,凡经办金融机构及信贷人员操作规范,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银行业监管部门不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市教育局: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贫困学生基本情况及生源地助学贷款市场需求情况,向市商业银行提供高等院校学杂费收取情况,并协助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市地税局:免征市商业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加强对市商业银行免税申请的监督,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市商业银行: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明确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乌海市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合同》,审核贷款人申请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负责汇总乌海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资金额度,并向市财政申请贴息资金,向地税局申请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及时向贷款使用人所在高校提供贷款人及使用人姓名、贷款金额、用途、期限等书面材料。
三、内容和措施
乌海市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是指运用信贷手段,支持入学前户口在乌海市境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读于自治区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一种贷款方式。
(一)贷款对象。
乌海市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包括被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入学前家庭户口所在地在乌海市境内,经调查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专、本科学生,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和市商业银行认可的个人。
(二)办理方式。
乌海市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原则上由市商业银行认可的申请人(学生本人、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按年申请,市商业银行按年审批发放。贷款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以学费贷款为主,按学年发放,生活费贷款可按学期发放。贷款由市商业银行直接划入学生就读高校指定账户。
(三)贷款方式。 乌海市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主要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如果贷款人是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学生本人要签订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是学生的,必须提供本人详细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
(四)贷款管理。
1、贷款限额:年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生就读高等院校专业学费收取标准、基本生活费以及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以第一笔贷款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
3、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法定基准利率,不得实行上浮。
4、利息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分级全额贴息,毕业后所有利息全部由借款人负担。借款人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下月1日。当借款人按照高等院校学籍管理规定毕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5、贷款偿还:生源地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在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贷款,也可提前还贷,或到期利随本清,或按年、季、月,分次偿还。具体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收取利息。借款人超过合同约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按规定计收罚息。
(五)贷款程序。
1、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应如实填写由市商业银行提供的《乌海市生源地财政贴息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2)高等院校缴费通知单;
(3)就读高等院校账户全称和资金帐号;
(4)借款人和担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工资证明及复印件;
(5)市商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2、市商业银行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借款申请人。
3、借款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与市商业银行签订《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等有关贷款手续。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商业银行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或其担保人提前归还贷款:
(1)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中途转学、退学、被开除、失踪或死亡;
(3)出国(境)留学或定居;
(4)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
5、贷款发放前后,市商业银行要会同借款人所在地街道办对贷款人的基本情况、贷款结果分别予以公示,存档备查。
(六)风险补偿金和财政贴息。
1、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高等院校隶属关系由自治区或市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风险补偿金额按市商业银行当年发放贷款金额的15%予以补偿。
2、财政贴息按高等院校隶属关系由自治区财政、市财政分别承担。财政贴息仅限于学生在校期间所产生的贷款利息。
3、市商业银行申请自治区直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应按季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申请表》,按院校属地及时上报到自治区学贷管理中心或市教育局结算、备案,并分别报两级财政部门,由自治区或市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市商业银行。同时,按季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申报表》,报市地税局核准后,办理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手续。
(七)信用管理。
1、市商业银行要建立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个人信用档案,实行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人违约记录通报制度。借款人及受益学生本人应向市商业银行承诺,在其发生蓄意逃废债务、致使市商业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情况下,在相关媒体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公布违约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和违约行为。违约记录存入学生档案,所欠贷款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2、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贷款合同中必须做出承诺,保证受益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与市商业银行联系一次,并提供最新通信方式,否则,市商业银行有权对担保人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
3、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业务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每笔贷款发生后,市商业银行必须及时将贷款业务相关情况录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凡录入不及时,导致贷款信息缺失而产生信贷风险的,后果自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金融、财政、教育、税务等部门之间协调行动,密切配合。乌海市生源地财政贴息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把开展生源地财政贴息贷款工作作为建设和谐乌海的主要措施之一,充分认识此项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惠民政策、德政工程,也是一项政治任务,是保证教育机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保质保量地完成好我市的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工作。
(二)加强宣传。积极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新闻宣传单位、教育、金融部门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的宣传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的意义、目的和具体办理程序,市各高级中学要通过各种途径向毕业班学生及家长宣传有关政策,使之家喻户晓。市教育局和市商业银行都要设立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咨询电话,及时向社会公布,安排专人解答,为广大群众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三)加强诚信教育。为避免助学贷款风险,教育部门要在相关学校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对高中毕业班学生进行金融知识与借贷知识教育。
(四)简化手续提供简便快捷的优质服务。市商业银行要加强服务,积极主动地做好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工作。要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减轻贫困家庭的负担,使每一个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得到所需贷款。
(五)建立资助工作长效机制。在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工作开展后,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成员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同时,根据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按年度做出详细的助学贷款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使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与市长助学金、工会、团委、妇联、民政等部门的助学资金共同成为乌海市贫困学生求学的有力保障。
五、其他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均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62号)和《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以及免征营业税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呼银发〔2007〕36号)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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