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颁发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中心[2008]1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四条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按月提取,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三)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1、商品住房:
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购买本市住房且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2、限价商品住房:
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购买本市住房且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3、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购买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或者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4、私产住房:《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
5、公有现住房:《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6、其他自有住房: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房屋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7.其他资料
(1)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房,购房资料中未表明首付金额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
(2)职工购买外地住房且已取得产权的,还应提供职工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地的户籍证明或单位出具职工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地的工作证明。
(3)职工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提取人应提供《共同购房人提取协议》(附件2)。
(4)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公证书(以下统称“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
(四)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1、建造、翻建住房:
(1)土地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2)建房翻建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3)建房、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
2、大修住房:
(1)土地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2)大修住房鉴定证明;
(3)大修工程预算。
3、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
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按月提取先登记,后提取。
(一)提取登记: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偿还按揭贷款提取登记资料:
(1)购买自有住房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一份;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或大修鉴定证明及一份复印件。
(2)借款合同及一份复印件;复印件只需提供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用以购房、建房、修房信息、借款人及银行签章等信息所在页。
(3)贷款还款凭证或记载贷款账号的“借据”及一份复印件。
(4)职工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一份。
(5)职工与他人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提取人应提供《共同借款人提取协议》(附件3)。
(6)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应提供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
4、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资料:
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及复印件一份。
5、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登记资料:
(1)支付配租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以下简称《租金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2)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及复印件一份。
(二)提取:应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3、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应提供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
4、支付配租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应提供《租金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第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裁决并强制执行的,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提取手续:
(一)强制执行通知书原件;
(二)人民法院判决书及一份复印件;
(三)人民法院介绍信;
(四)执行法官证件。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七条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按月提取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销户提取:包括离、退休;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及复印件二份,护照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及复印件一份;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提取资料:
1、离休职工,应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一份。退休职工,应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市、区、县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职证及复印件一份。
2 、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提供职工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一份、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即18周岁以下)的,由监护人办理提取手续,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和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供《就失业证》及复印件一份;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应提供《未就业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6、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7、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开户或缴存证明。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已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2)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一份;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出具的《承诺书》(附件4)一份。
(3)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和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第九条 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可提取持证(卡)人及同户籍亲属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先登记,后提取。
(一)提取登记: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同户籍亲属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同户籍亲属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同户籍亲属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特困救助期间未及时提取且申请提取时户籍已迁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4、职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1)职工未成年子女遇大病的,应提供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
(2)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就医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医保机构认可的外省市医院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在与社保局联网的定点医院就医的,应提供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以下简称《支付审核单》)或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在未与社保局联网的医院就医的,提供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印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单位申请支付明细表》(以下简称《支付明细表》)。
(3)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就医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
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或其他医疗单位住院票据(以下简称《住院专用收据》)。
(二)提取:应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3.职工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及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职工自单位出具《提取申请书》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职工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准予提取的,分中心或管理部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以下简称《提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提取申请书》及《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只能委托同户籍亲属或配偶代为提取住房公积金。代办提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二)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附件5)一份。职工因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委托他人提取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应经公证。
(三)为集中封存户职工代办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
第十三条 委托提取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第十四条 借款人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经贷款银行审核确认后,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提协议书》)。
同时申请办理配偶委托提取的,应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借款人及配偶自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至公积金贷款发放完毕期间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和信息变更业务。
第十五条 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后,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应持以下资料到贷款银行办理提取登记:
(一)借款人身份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
(二)申请委托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二份;
(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以下简称《委提申请表》,附件6)一份;
(四)最近一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支付凭证(借据)及复印件二份。
经贷款银行审核确认后,签订《委提协议书》。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及配偶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配偶可单方停止或增加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配偶持以下资料到贷款银行办理:
(一)停止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原《委提协议书》一份。
(二)增加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1.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3.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二份;
4.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5.原《委提协议书》一份。
经贷款银行审核确认后,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变更协议书》(以下简称《变更协议书》)。
第十七条 借款人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或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号变更或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转移的,《委提协议书》相应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或借款人及配偶各住房资金账户均注销的,《委提协议书》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借款人(及配偶)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书》后,管理中心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在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按下列规则办理提取并将提取资金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一)提取额度
1.借款人和配偶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包括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以下同)大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借款人和配偶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按借款人和配偶各住房资金账户保留壹元后的余额提取。
(二)提取时间
1.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减除壹元后合计大于或等于月还款额的,缴存银行于职工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
2.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减除壹元后合计小于月还款额,且职工及配偶所在单位均已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银行于职工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
3.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减除壹元后合计小于月还款额的,职工及配偶一方单位汇缴入帐后,符合规则(1)的,缴存银行于汇缴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不符合规则(1)的,待另一方单位汇缴入帐后,缴存银行于汇缴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
4.职工当月还款后,按上述规则均未提取的,缴存银行于每月末日办理提取手续,遇节假日提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11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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