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颁发部门】 陕西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陕司发[2008]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坚持考事、评人和用人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全面检验全系统开展“改革创新、勇创一流”活动取得的新成效,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省政治社会持续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注重实际、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综合考评的原则,力求全面准确地考核评价被考核单位及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 考核范围: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省监狱局(益秦集团公司)、劳教局、省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汉唐公证处,厅机关各处(室)。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省监狱系统、劳教系统、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汉唐公证处、厅机关中由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厅管干部。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厅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厅考核办统一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不再进行单项工作年度考核。如有临时要求,确需单独考核的,有关部门要事先向厅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考核结果统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考核(含平时考核)、群众评价、民意调查和厅领导评价。
第七条 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年度工作任务、班子和队伍建设两大类。
考核指标由厅考核办根据省委、省政府下达给司法厅的目标任务,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每年下达一次。考核指标下达后,一般不再变动,如需调整,须经厅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被考核单位要对考核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责任到人。年度工作任务中难以量化的指标,要合理设置可供考核检验的评价要点和衡量指标。
第八条 平时考核的内容为完成年度目标责任每月工作一览表目标任务及厅考核办抽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群众评价的内容为各部门、各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
第十条 民意调查的内容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质量的公众满意度。
第十一条 厅领导评价的内容为各市(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整体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包括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
实绩考核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民主测评内容:领导班子为思想政治建设、班子决策能力、工作组织实施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为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在本年度12月进行,年底前完成。按照自查、目标任务考核、民主测评、群众评价、民意调查、厅领导评价、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自查。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形成单位自查报告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
第十五条 目标任务考核。由厅考核办统一组成考核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工作报告大会。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参加会议人员:
1、各市(区)司法局:市(区)司法局全体公务员;各县(区)司法局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2、厅直属单位:
监狱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下属单位党委书记、监狱长、政委;企业主要负责人。
劳教局机关全体干部;下属单位所长、政委。
警官职业学院副处级以上干部;副教授以上教师。
律师协会和汉唐公证处:机关全体干部。
3、厅机关:全体公务员。
(二)考察核实。考核组通过查看被考核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实物,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资料等,核实有关情况;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可根据需要采取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数据核实、委托审计等方法进行核查。
(三)综合评价。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评议打分,并写出考核报告。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在工作报告大会上,监狱局(益秦集团公司)、劳教局、省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汉唐公证处由考核组组织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测评。
厅机关由考核办组织所有参会人员对全体公务员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七条 群众评价。在工作报告大会上,由考核组组织参会人员对本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评价。
厅机关各处(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价在厅机关全体公务员大会上,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然后对各处(室)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分两个层次进行评价:首先由每处(室)选出4名代表投票,再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投票。各按50%计入测评结果。
第十八条 民意调查。在召开工作报告大会时,邀请被考核单位离退休人员代表、服务对象或工作联系单位代表(20人左右)参加,并进行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厅机关各处(室)民意调查由厅考核办发放书面民意调查表,征求各市(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 厅领导评价。考核期间,由党组秘书向厅领导发放被考核单位评价表,对各单位工作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条 综合评定。由厅考核办汇总各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提出各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等次初步意见,经厅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厅党组审定。
第四章 分值评定与等次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结构的分值为100分,其中目标任务考核70分,平时考核5分,群众评价12分(厅机关为全体公务员大会评价),民意调查5分,厅领导评价8分。
第二十二条 目标任务考核内容的结构分值为100分。其中年度工作任务85分,班子和队伍建设15分。
第二十三条 目标任务考核中,完成目标任务60%至100%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记分;完成60%以下的不计分。
第二十四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分项目:
(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1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1.0、0.8、0.6分。
(二)获得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在综合分中加0.6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6、0.4、0.2分。
(三)获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表彰(含经授权由办公厅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0.6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6、0.4、0.2分。
(四)在“改革创新、勇创一流”活动中,某方面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被司法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含经授权由办公厅表彰)以正式文号转发或推广的,在综合分中加0.6分;被省政法委转发或推广的,在综合分中加0.5分;被省级其他部门和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转发或推广的,在综合分中加0.4分; 被本厅以正式文件发文推广的在综合分中加0.3分;由省级部门和单位以简报形式转发或推广的,在综合分中加0.1分。
(五)经厅党组研究,受到本厅以正式文件表彰的(以党组会纪要为准),在综合分中加0.3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3、0.2、0.1分;以其他文号发文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0.1分。
(六)积极反映工作情况,撰写与本单位、本部门业务工作有关的信息、简报、论文被司法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采用的,每增加一篇在综合分中加0.1分;被省政法委采用的,每增加一篇在综合分中加0.08分。
各部门、各单位在配合省厅中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经省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可酌情加分。
第二十五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减分项目:
(一)某项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被有关单位以正式文件点名通报批评的,按相应加分项目分值的3倍,在综合分中减分。因罪犯、劳教人员脱逃被司法部通报的,按责任范围扣分。
(二)省厅督办事项未按时完成或上报不及时的,由办公室下发督办事项催办单。第一次下发催办单扣0.1分,第二次扣0.2分,依次类推递增扣分。
(三)各处(室)起草的文件文稿,经分管厅领导核稿后,送厅办公室审阅,办公室每发现一处差错,从处室综合分中扣0.002分;经办公室审查修改的文稿送厅长审签时,发现一处差错,从负责起草的处(室)和办公室的综合分中各扣0.005分;正式发出的文件出现差错,从签发人及办公室和负责起草处(室)的综合分中各扣0.01分;未经厅办公室审核,正式发出的文件出现差错,从签发人和所在处(室)的综合分中各扣0.01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同时设立单项工作优秀等次。
考核等次依据综合得分确定,按照各市(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分别排序。各市(区)司法局前4名,厅直属单位前2名,厅机关各处(室)前4名为优秀等次(若最后一名并列可同时晋升);综合得分低于80分的为较差等次;其余为良好或一般等次,由厅考核办根据考核情况评定。
根据考核工作实际,某部门、单位考核虽没有进入优秀等次,但因某方面工作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符合加分条件的,经厅考核办研究,报厅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可评为单项工作优秀等次。获得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不再参加单项工作优秀等次的评比。
某项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司法厅通报批评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情况属实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一般按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确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中有1项测评内容的优良率(优秀票和良好票得票率之和)低于70%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2项测评内容的优良率低于70%的,不得评为良好等次;有3项以上测评内容的优良率低于70%的,应评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考核总分为100分。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7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30%。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党政正职方可评为优秀等次,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15%和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领导干部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各项内容的优良率(称职票以上)必须达到90%以上。
领导干部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各项内容的优良率必须达到70%以上。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各项测评内容的不称职票平均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调查认定后,一般评为不称职等次。
考核组对其他厅管干部只进行民主测评,具体考核由各单位负责,厅考核办将测评结果进行反馈。
各监狱、劳教基层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省厅委托监狱局、劳教局负责组织实施,厅考核领导小组派工作组进行督导。
第三十条 对显失公正的民主测评票,经厅考核办认定,报考核领导小组核准,按废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厅机关公务员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各处(室)目标责任考核占60%,民主测评占40%。各处(室)主要领导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所在处(室)必须是优秀等次;其他公务员优秀等次的确定由各处(室)按照15%的比例推荐。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总分为95分(含95分)以上且民主测评的优良率必须达到90%以上;被评为称职等次的,考核总分为85分(含85分)以上;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考核总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考核总分为80分以下的,或民主测评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30%(含30%)的,经核查认定,一般评为不称职等次。
由机关党委牵头,监察室、考核办联合对机关干部工作纪律情况不定期抽查,对上班迟到早退、玩电脑游戏等行为酌情扣分。
因本人过失,对公共财物、人员造成损失的,由考核办酌情扣分。
因本人过错过失被新闻媒体冠以“司法厅”名义曝光及在省级部门有关会议上被通报批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考核办酌情扣分,直至评为不称职。
因以上原因除公务员本人被扣分外,所在处(室)亦相应在综合分中减分。
厅机关所有工勤人员的考核由办公室自行组织,推荐优秀人员比例不超过15%。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二条 厅考核办要建立考核工作数据库,并将年度考核有关资料及时移交厅政治部,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年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干部考核结果报厅考核办备案登记,厅考核办将正处级以上干部考核结果报省考核办备案登记。
第三十三条 厅考核领导小组每年通报年度目标责任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对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单位,可参照省上奖励办法,自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
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考核等次必须为称职以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等次的干部。干部考察材料中必须反映所在单位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近年考核结果。
第三十五条 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的,要向厅党组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领导班子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对主要领导采取免去现职、调离、改任非领导职务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班子其他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免去现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职使用。
第三十七条 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日常选拔任用,要充分运用历年考核结果。
第六章 实施要求与纪律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立预警分析制度。厅考核办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每季度研判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对有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及时向厅党组汇报,并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通报。
第三十九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第四十条 被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二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第四十三条 被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厅考核办申请复核,厅考核办应予以复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市(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可按照各市考核办法执行;厅直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的考核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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