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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0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主次干道和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邵阳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按各自职责负责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的管理,交通、规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主次干道和人行道上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停放的临时停车场地。停车泊位宽度一般为2米至2.5米,长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规范管理、便民利民、安全畅通”的原则,由市交警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客流量审定后,统一规划,定点划线,并设置标志牌,限定允许停车的时间和区域;城区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在确保人行通畅的原则下,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会同交警部门统一规划,定点划线,并设置标志牌,限定允许停车的时间和区域。 第六条 在下列道路或路段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一)在双向四条机动车道(含)以上的道路上,距交叉口 40米范围内的非机动车道;在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不含)以下的道路上,根据交通管理要求,距交叉口 50米范围内的非机动车道。 (二)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30米以内的路段。 (三)单向通行的 4米以下窄路不准双向设置停车泊位。 第七条 在城区道路上停放车辆,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不得将车辆在规定的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点以外的地点任意停放。 第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必须在规定的站点停靠,上下乘客;城市客运出租车必须到出租车临时停靠点上下乘客,即停即走;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根据实际情况,在人行道上统一划定区域,设立标志,规范管理;板车、人力三轮车按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勘定的地点停靠待货,但不得占用车道。 第九条 摩托车、非机动车、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不含)以上的货车、核定载客数12人(不含)以上的客车,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店、物流公司、货运市场和车长超过5.5米的其它机动车辆不得在停车泊位内停放;出租汽车不得在停车泊位停车候客。 第十条 凡进入停车泊位的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泊位管理人员指挥。 (二)车辆必须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在泊位内。 (三)遇有交通阻塞和影响道路畅通时应迅速将车辆开离停车泊位。 (四)不得在停车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 第十一条 停车泊位仅供车辆临时停放,并由停车泊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和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文件执行,使用国家规定的专用票据。对不出具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的收费,驾驶人可拒绝缴纳。 第十二条 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经市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合法证件后,佩带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停车泊位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因实际情况,需要占用、取消或改变城市主次干道停车泊位的,须报市交警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取消或改变人行道停车泊位的,须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同意。 第十四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可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停车泊位。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停车泊位,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识、标志牌,或者在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公安交警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不依法处理或者互相推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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