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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土地执法“双月双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08]1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维护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切实解决当前土地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期间清理出来但未查处到位的违法项目和百日行动清理范围以外的违法项目,利用2008年11月和12月两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一次“双月双清”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为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办案原则,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的基本国策,坚持以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为国土人的神圣职责,严厉打击“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行为,确保国家土地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全市对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清理的“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三类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在完善用地手续过程中,既不接受依法处理,也不配合申报补办用地手续的项目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筑物坚决依法拆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筑物坚决依法没收;同时,针对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清理范围以外的违法违规项目,尤其是2005年以前历史形成的违法违规项目,要彻底摸清底数,按照处理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违法案件标准查处到位,以待补办用地手续。 三、“双清”范围与标准 (一)“双清”范围 一是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期间清理出来但查处不到位的50宗土地违法项目。共涉及10个县、市、区。其中城区10宗、郊区3宗、长治县7宗、长子县5宗、壶关县3宗、平顺县6宗、潞城市1宗、襄垣县2宗、黎城县10宗、沁源县3宗(详细名单见附件)。对于上述50宗违法占地项目的清理,要求所涉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个确定拆除或没收。 二是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清理范围以外的所有违法占地项目(包括擅自改变用途的违法用地项目)。 (二)“双清”标准 1、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期间清理出来但未查处到位的50宗违法占地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拆除违法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法查封违法建筑物,并以县(市、区)政府名义下文予以没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2、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清理范围以外的违法项目必须摸清底数,并按照处理百日行动违法案件的标准予以查处。 四、“双清”时限本次专项行动为期两个月,从11月5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 五、专项行动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11月5日至11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各乡镇、各村、各项目用地单位宣传报导本次专项行动的内容和要求。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执法“双月双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16日到12月20日):对于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清理出但未查处到位的50宗违法项目,所涉县、市、区针对已经下达的拆除或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组织相关部门于12月5日前将违法项目的违法建筑物予以拆除,或予以查封没收。同时于12月15日前对没收的违法建筑物评估,进入拍卖程序。 对于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清理范围以外的违法项目,各县、市、区于12月20日前,将《土地执法“双月双清”专项行动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到12月31日):各县、市、区于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办公厅督查科和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开展“双月双清”专项行动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市政府组织验收。 (四)问责追究阶段:根据验收结果,对在专项行动中工作消极、进展缓慢、逾期不能按标准完成“双月双清”目标的,对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清理范围以外的违法案件隐瞒不报的、压案不查的,逐级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由监察部门、检察机关予以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成败,是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依法行政能力和综合执法能力的一次检验,各县、市、区一把手是此次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真抓实干。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采取一切可行的办法和手段完成“双清”任务。 (二)精心组织,协同配合。“双清”行动中的重大问题,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解决,并充分利用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双月双清”行动中的疑难问题。力争安全、有序、圆满地完成此次土地执法“双月双清”专项行动。 附件:1、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未查处到位50宗违法项目名单(略) 2、土地执法“双月双清”专项行动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表一、表二、表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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