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聂村集体土地和安宁实业有限公司土地68.358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山西省人民政府2007年12月17日《关于晋中市二〇〇七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字〔2007〕512号)、2008年3月12日《关于晋中市二〇〇七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字〔2008〕99号)。 二、批准用途:商业、住宅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于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聂村、安宁实业有限公司。 四、被征收地类和面积:征收土地共计68.3583公顷(合1025.3745亩),其中农用地(耕地)61.6454公顷(合924.681亩),建设用地6.7129公顷(合100.6935亩)。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颁布的标准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补偿和留地安置。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市附着物清理补偿工作组办理登记。 联系人:牛勇刚 电 话:8886766 地 址:晋中市建设局办公楼907室市拆迁办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八、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权益,由晋中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