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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08]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5日)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南昌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实训学员留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推动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服务外包企业系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合同,向外国及港澳台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 第三条 南昌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扶持资金的统筹管理。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安排,当年未下达和未拨付完的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专家评审、公正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扶持项目
第六条 扶持资金以人才实训为手段,扶持培养应届大学(含大专)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生以及服务外包企业员工学习、提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鼓励大学生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解决服务外包企业人才短缺为主要目的的各类人才培训项目。 第七条 服务外包人才实训的重点项目包括: 1、根据我市服务外包企业需求进行的人才定制培训; 2、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从业人才资质培训; 3、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人才知识培训; 4、大学生服务外包从业技能培训(包括英语、日语等外语实用技能和计算机运用能力培训等); 5、服务外包企业近一年内新入职人员岗前业务技能培训。
第三章 实训计划和实训机构的确定
第八条 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召开专家论证会,提出下一年度全市实训计划。实训计划包括全年开展实训的项目、实训内容、实训周期、实训要求、实训人数以及根据不同的实训项目和实训周期制定的实训扶持资金人均补助标准,经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市政务网站公开发布。 第九条 认定服务外包人才实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人才培训的从业资质;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和师资力量(至少三名老师有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经验); 3、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条 实训扶持资金补助标准: 1、对本地服务外包企业,根据自身需求招收已参加实训的学员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4500元/人的定额补助。 本地服务外包企业必须与认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实训机构签订实训协议。 对被录用学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两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给予上述企业定额补助。 2、对本地服务外包企业新入职人员岗前业务技能培训,给予企业450元/人的定额补助。 3、补助标准若高于实训缴费金额的50%,则不执行补助标准,按实训缴费金额的50%予以补助。 4、对经实训机构实训合格,赴外地服务外包企业工作的,按《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标准1:1配套给予实训机构不超过500元/人的定额补助;留在本地服务外包企业工作,并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的,按标准1:2配套给予实训机构不超过1000元/人的定额补助。
第四章 扶持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年度实训计划发布以后,本地各服务外包企业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按要求以网络申报或书面材料申报方式将申报扶持资金材料报市外经贸委,市外经贸委进行审核后,报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的年度实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实训岗位、实训方式、实训周期、实训人数、实训要求、费用预算等; 2、企业与根据自身需求招收并参加实训的学员签订的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 3、企业与认定的实训机构签订的实训合作协议; 4、企业使用扶持资金的申请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计划; 7、企业当年签订的服务外包业务合同; 8、市外贸主管部门提供的服务外包出口实绩数据(海关数); 9、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对服务外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定,提出对企业实训计划的审批意见,报经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给申报企业。 第十三条 实训机构申请补助应向市外经贸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市外经贸委进行审核后,报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 1、有关部门提供的从业资质证明; 2、每期实训的方案及课程安排; 3、出具与本地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实训合作协议; 4、实训学员实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实训学员实训费用缴费凭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对实训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定,根据实训合格学员赴外地或留在本地服务外包企业工作的情况,提出对实训机构的审批意见,报经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给申请实训机构。
第五章 扶持资金的拨付及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实训计划经批准后,企业应按计划要求组织开展实训。实训开始后,企业向市外经贸委提交根据自身需求招收并参加实训学员名单,由市外经贸委审核后,经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核定,由市财政局按补助标准和实际参加实训人数将补助资金的25%拨付给企业。 第十六条 实训结束后,企业向市外经贸委提交根据自身需求招收并参加实训的学员学习档案、实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缴费凭证,由市外经贸委审核后,经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核定,由市财政局按补助标准和实际实训合格人数将补助资金的75%拨付给企业。 第十七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新入职员工岗前业务技能实训合格的,由市外经贸委审核后,经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核定,由市财政局按补助标准和实际实训合格人数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第十八条 对经实训机构实训合格,赴外地工作或留在本地服务外包企业工作,并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的,由市外经贸委审核后,经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核定,由市财政局按补助标准和实际实训合格人数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实训机构。 第十九条 对于本地服务外包企业或实训机构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服务外包产业人才培训扶持资金,按照国家部委关于地方配套的文件要求,申请地方配套资金支持的,可在国家部委服务外包产业人才培训扶持资金拨付到位后,由市业务对口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至服务外包企业或实训机构。 第二十条 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将上述信息及时在市政务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服务外包人才实训中须支付的调研、考察、咨询、会议、专家评审等管理费用,经市财政审批后可在扶持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不超过扶持资金的3%。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需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并接受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的监督。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扶持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企业以后年度申报扶持资金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服务外包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合同。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扶持资金以及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企业,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追回或停拨已安排的扶持资金; 2、取消三年内申请扶持资金的资格; 3、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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