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
【颁发部门】 芜湖市政府
【发文字号】 芜政办[2008]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为保障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8〕3 号)中有关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取消3号文第二条第(四)项第1目中“每个达到婚龄的子女可增补35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的规定,相应增加以下规定:
(一)每个符合计划生育的家庭可增补2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离婚后分户家庭增补的20平方米双方协商分配或按子女平均分配);
(二)每个安置人口可认购10平方米安置房,价格为安置房的重置价格。
二、取消3号文第二条第(四)项第3目中“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迁人按照第一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购买”的规定,第3目相应修改为:
3.人均安置建筑面积 35 平方米(包括符合计划生育的家庭的增补面积,下同)以内。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按照第一条第(二)项第1、2、4、6目计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享受人均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的重置价格 90%购买。超面积无法分隔部分,按照重置价格购买。
三、取消3号文第二条(三)项第1目、(四)项第4目中:
被拆迁房屋经确认为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或为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与有有效证照的被拆房屋在货币补偿中区别对待的有关规定,相应修改为:
1.被拆迁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选择货币补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按照基准价格(剔除楼层系数)给予补偿;
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超出人均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的60%给予补偿。
4.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人均 35 平方米或大于选定的拆迁安置房面积(不包括认购面积、跨一档选房的跨档面积)部分,超出人均 10 平方米(含 10 平方米)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的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超出人均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安置房的重置价格的60%给予补偿。
四、取消关于安置房产权的相应条款,关于安置房产权事宜另行规定。
五、增加以下规定:
(一)对家庭人口多的家庭,可申请跨一档选房,跨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的基准价格增加20%购买;
(二)对家庭人均现有住房不足25平方米的特困户,又无力购买规定安置面积的,可在规定的安置面积内按安置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承租;
(三)对一户多宅(包括不在同一拆迁地块的住宅)的拆迁户,其住宅房屋面积可合并计算,且只能按一户享受产权调换;
(四)附属物的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无补偿项目的,按《芜湖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芜土〔2002〕78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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