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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发文字号】 晋保监发[2008]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树立良好的保险行业形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具备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经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持有《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统称《展业证》),在山西省辖区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个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依法在山西省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和保险营销员的投诉记录。 第五条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受山西保监局委托负责对山西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进行管理,并负责对山西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进行审核,建立统一的山西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信息资料数据库,健全山西省保险营销员诚信档案。 山西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纳入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并按要求向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申报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 第七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为本公司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保险营销员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本公司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诚信记录的申报机构应当对所申报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诚信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本细则所指表彰奖励记录是指保险营销员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和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保险营销员的表彰奖励记录应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等。 第九条 本细则所指的违法违规记录,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相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应包括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罚处分依据、处罚处分结果以及处罚处分时间等。 第十条 本细则所指的不良诚信记录,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 (一)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 (二)因不诚信行为,被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单方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投诉记录是指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或者保险公司受理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当事人投诉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或者涉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录。 投诉记录应包括投诉人名称或者姓名、保险营销员姓名、主要投诉事实、受理机构名称和受理时间、投诉处理结果和时间等。
第三章 诚信记录的申报、审核与登记
第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表彰奖励的,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 保险监管机构做出的表彰奖励,由山西保监局负责通知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或其他行业组织表彰奖励的,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及时向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保险营销员获得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表彰奖励备案表》(见附表1)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 第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的,由其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审核登记。 第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有第九条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第十条第(一)款所列不良诚信行为的,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直接予以登记。 保险监管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山西保监局及时通知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有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第十条第(二)至第(六)款所列不良诚信行为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在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及不良诚信记录审核登记表》(见附表2),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人员(应包含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合议,经三分之二人员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后予以登记。 第十七条 投诉记录由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审核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对于同一事件多次重复的投诉,只登记一次,由首次受理投诉的机构负责审核登记。 第十八条 诚信记录的申报单位应将被申报者的诚信记录申报决定告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对本人不签字认可的,可以书面函告形式送达给本人或担保人。 第十九条 被申报者本人可在签名认可或收到函告后20日内向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者,视为自动放弃权力。申报单位应在接到被申报者的书面申诉后15日内,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向被申报者做出明确答复。 被申报人向申报单位申诉期间,其诚信记录暂停披露。 第二十条 被申报者对经复查后确认的诚信记录登记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结论意见后20日内,向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诉。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就在接到书面申诉后15日内,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 被申报人向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提起申诉不影响诚信记录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行为涉嫌犯罪的,所在公司应及时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山西保监局和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四章 诚信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诚信记录的申报单位和审核登记单位应严格遵守本细则,在诚信记录信息披露过程中,不得违反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时,应在《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上签署对本人诚信记录信息公开披露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记录。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所有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以及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无《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无展业证人员),受到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受到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本细则第九条所列违法违规记录和第十条第(一)款所列不良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第九条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和第十条的所有不良诚信记录。 第二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第九条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和第十条的所有不良诚信记录。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有一定的查询时限(保险监管机构除外),具体如下: (一)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后7年(含7年,以下同); (二)第九条第(四)款和第十条第(一)款至第(二)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后5年; (三)第十条第(三)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 (四)第十条第(四)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 (五)第十条第(五)款的查询时限为债务清偿后3年; (六)第十条第(六)款的查询时限为其他多事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确认之日起3年。 第三十条 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组织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经保险营销员书面签字授权,山西保监局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披露并供社会公众查询;保险营销员未授权的,中国保监会将注明“未经本人授权,不予公布”字样。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的投诉记录次数;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的投诉记录次数。 第三十三条 除投诉人、投诉受理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查询投诉单位和投诉人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投诉记录查询时限为3年(保险监管机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配套的内部操作制度和规程。 第三十六条 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无展业证人员的诚信记录,由本人直接向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申报,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参照《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做相应处罚。 第三十八条 保险监管机构、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和披露权限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山西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网站“iir.circ.gov.cn”统一披露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身份证件号码除外)登记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山西保监局负责解释。 附表1:保险营销员获得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表彰奖励备案表(略) 附表2: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及不良诚信纪录审核登记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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