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山西省节能资金专项管理办法》、《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煤碳企业的转型、工业企业的节能 减排、焦化企业的行业准入、淘汰落后产能补偿、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资金、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工业园区公共设施建设及煤炭销售票的管理和煤炭安全设施改造等。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经委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 1、财政预算安排; 2、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3、其它渠道安排。 第六条 工业项目资金的使用一般采用贴息、补助(补贴)、拨款三种方式。贴息额度按企业(项目)贷款规模的一年或二年期利率核定。补助(补贴)额度按企业(项目)投资的3%-10%核定。拨款项目仅用于第八条款使用范围支出。 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 1、煤炭销售票的管理; 2、煤炭企业的转型; 3、煤炭安全设施改造; 4、工业企业的节能; 5、新产品开发; 6、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7、技术改造前期费用; 8、焦化企业配套资金; 9、淘汰落后产能市级补偿资金; 10、循环经济及工业园区的建设。 第八条 申请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的资金使用范围; 2、企业编制的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4、项目所需环保、土地、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批复; 5、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企业必须由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具符合国家补偿政策的文件; 6、需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银行贷款证明; 7、企业自筹资金落实证明。 第九条 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告、申报机制。经委部门将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资金投资计划及申报指南。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申报采取逐级申报的原则进行,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本级财政和经委部门。县(市、区)级财政、经委部门共同对本辖区申报项目审核后联合上报市经委和财政部门。 对以政府为主导、强制性推广的示范项目,由经委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建立科学论证评审机制。将进入项目库并获得初审通过的项目不定期提交评审小组进行论证和最终审核。评审小组由经委、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需对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评审后下达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企业应接受经委、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及时反馈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对项目资金的使用,项目企业必须确保按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必须按照申报项目规定的要求及用途按期完成项目,确保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由市经委和市财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经贸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经委和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同时依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