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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


【颁发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中心[2008]1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8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11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9号),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登记
第三条 单位缴存登记。新设立单位应到注册地或营业地所属区、县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以下简称《单位缴存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填写并确认后,连同以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二份;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二份;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二份、隶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单位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从属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各从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应当时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单位到建设银行领取空白印鉴卡片,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在6个工作日发放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件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卡(以下简称“单位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件应妥善保管。遗失的,应于1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补办: 1.单位介绍信一份;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遗失声明报刊一份; 4.单位卡。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应当时受理补办申请并于6个工作日内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件。 第五条 单位变更登记。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或联系电话等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 2.单位名称或注册地址变更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无组织机构代码单位使用上级单位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从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的,提供从属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应当时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并于6个工作日内为缴存登记证件信息发生变更单位发放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件。 第六条 单位年检登记。单位应在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录有单位原登记信息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年检登记表》(以下简称《年检登记表》,附件3)一式二份,并核对缴存登记信息,若有信息变更的,应填写变更后的信息。经确认后,连同以下资料办理年检登记: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应在有效期内并经工商部门年检,正在办理年检、换证手续的,还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二份;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隶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各从属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应在有效期内并经质量技术监督局年检,正在办理年检、换证手续的,还应提供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以下简称《超级汇总表》)或《单位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4)及复印件一份。 4.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副本。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为单位办理年检登记。并于6个工作日内为缴存登记证件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发放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件。 第七条 单位注销登记。单位因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吊销、批准终止(退出市场)的,应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单位主体已终止的,原单位主管单位,清算组织,区县、集团公司(总公司)设立的托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单位因转至其他区县或重复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由原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附件5)一式三份; 2.单位注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二份: (1)单位分立、合并的,提供单位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3)单位被营业吊销的,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 (4)单位批准终止(退出市场)的,提供上级单位批准终止文件; (5)单位转至其他区县的,提供整体转移业务的《转移通知书》; 3.由主管部门、清算组织或托管中心为已终止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分别提供注销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清算组织证明、托管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二份。 4.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件。 第八条 职工缴存登记。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应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欠缴3个月以上单位,可在单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前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变更登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6)一式三份; 2.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终止的,单位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无法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终止证明文件或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具的《企业整体安置分流职工方案的批复》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复印件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应当时为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条 职工注销登记。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包括汇缴缴存和个人缴存。汇缴缴存是单位为全部汇缴职工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是欠缴3个月以上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可采取为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 单位汇缴缴存或个人缴存同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十二条 汇缴缴存包括日常办理业务、按月汇缴业务、年度汇缴调整业务。 (一)日常办理业务包括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住房公积金汇缴转封存、住房公积金汇缴个人补缴。 1.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职工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整体迁移到其他单位或区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持以下资料到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转移: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申请书》(以下简称《转移申请书》,附件7)一式二份; (2)转移人数为两名及以上且部分职工转移的,还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申请书清册》(以下简称《转移申请书清册》,附件8)一式二份; (3)转移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因整体迁移到其他区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不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但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应当时打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附件9)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通知书清册》(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清册》,附件10)各一式三份。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转移申请书》、《转移申请书清册》及《转移通知书》、《转移通知书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2.住房公积金汇缴转封存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待注销或待转出的,单位应于汇缴前持以下资料办理汇缴转封存: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转封存申请书》(以下简称《汇缴转封存申请书》,附件11)一式三份; (2)两名及以上汇缴职工转封存的,还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转封存申请书清册》(以下简称《汇缴转封存申请书清册》,附件12)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持《汇缴转封存申请书》及《汇缴转封存申请书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汇缴转封存。 3.住房公积金汇缴个人补缴 单位为职工补缴少缴或启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汇缴个人补缴: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缴缴存汇总表》,附件13)一式三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个人补缴清册》(以下简称《汇缴个人补缴清册》,附件14)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持《汇缴缴存汇总表》及《汇缴个人补缴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汇缴个人补缴。 (二)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持以下资料办理汇缴: 1.《汇缴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2.单位有职工新开户、转入或启封的,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增加清册》(以下简称《汇缴增加清册》,附件15)一式三份,新开户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单位有个人缴存职工与汇缴职工缴存至同一月份,需转入汇缴缴存的,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缴转汇缴清册》(以下简称《个缴转汇缴清册》,附件16)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持《汇缴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增加清册》、《个缴转汇缴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汇缴缴存。 (三)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 单位汇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应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缴存额调整清册》(以下简称《汇缴调整清册》,附件17),并按当年调整政策核定职工月应缴存额,填写《汇缴调整清册》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 第十三条 个人缴存包括日常办理业务、按月办理业务、年度办理业务。 (一)日常办理业务包括本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个人缴存补缴及个人缴存新开户。 1.本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按汇缴职工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办理。 2.个人缴存补缴 单位经办人为个人缴存职工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时,应持以下资料办理: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补缴)汇总表》(以下简称《个缴缴存汇总表》,附件18)一式三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补缴清册》(以下简称《个缴补缴清册》,附件19)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员持《个缴缴存汇总表》及《个缴补缴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个人缴存补缴。 3.个人缴存新开户 单位为新开户的个人缴存职工开立账户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新开户登记表》(附件20)一式二份; (2)新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建设银行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按月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个缴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实缴清册》(以下简称《个缴实缴清册》,附件21)一式三份。 (3)单位为新开户或转入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应缴增加清册》(以下简称《个缴应缴增加清册》,附件22)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持《个缴缴存汇总表》及《个缴实缴清册》、《个缴应缴增加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个人缴存。 (三)年度个人缴存调整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至每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单位应为职工办理缴存额调整。 单位经办人员应按缴存额调整政策核定职工月缴存额,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调整清册》(以下简称《个缴调整清册》,附件23)一式二份,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当时审核确认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调整。
第四章 集中封存
第十四条 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单位或职工本人持以下资料办理转入集中封存: (一)正常运营单位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职工本人或单位可办理转入集中封存: 1.单位开具的《转移申请书》一式二份,由单位办理且转移人数为两名及以上的,还应提供《转移申请书清册》。 2.由职工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由单位办理的,还应提供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二)单位因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吊销或批准终止(退出市场)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终止前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 1.《转移申请书》一式二份;转移人数为两名及以上的,还应提供《转移申请书清册》一式二份; 2.单位终止文件(同单位注销登记)及复印件一份;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单位已终止,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托管中心应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 1.《转移申请书》一式二份;转移人数为两名及以上的,还应提供《转移申请书清册》一式二份; 2.单位终止文件(同单位注销登记)及复印件一份; 3.由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提供与终止单位的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由托管中心办理的,提供托管中心所属集团公司(总公司)、区县经贸委或国资委出具的委托办理转移业务手续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当时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的审核确认后,打印《转移通知书》和《转移通知书清册》。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员持《转移申请书》、《转移申请书清册》及《转移通知书》、《转移通知书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集中封存户内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应持以下资料到集中封存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转出: 1.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接收单位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书》。 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当时办理转出集中封存户的审核确认,打印《转移通知书》。职工持《转移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办理转出。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汇缴缴存及个人缴存的日常办理业务、按月办理业务及年度办理业务。 建设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建设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的开办、终止及授权卡的发放。 第十七条 单位申请开办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可到建设银行领取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单位开办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网上缴存申请表》,附件24)一式四份,填写并确认后到建设银行提出申请。建设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单位签订网上缴存协议,发放授权卡。 第十八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应使用授权卡启用网上缴存业务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三章填报住房公积金业务表册,审核确认后通过网络传递到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及中心审核无误后,为单位办理公积金缴存。 建设银行及中心审核有误的,建设银行当时将勘误信息通过网络传递到单位。单位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核。 单位应到建设银行领取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 第十九条 单位可在网上查询及打印单位住房公积金明细账(附件25)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附件26)。 第二十条 单位撤销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可到建设银行领取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单位撤销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撤销网上缴存申请表》,附件27)一式四份,填写并确认后到建设银行办理,建设银行应当时受理并为单位办理撤销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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