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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对口支援平武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冀财建[2008]2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对口支援平武县地震灾区灾后重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和《河北省对口支援平武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灾区灾后重建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确定河北省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平武县灾后重建支出,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和各种捐赠资金。 第三条 震区灾后重建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合理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分配、使用,优先解决灾区急需的教育、卫生公共服务设施和城镇基础设施等,确保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 第四条 震区灾后重建资金按照统一筹措、分级负担、专户管理、集中拨付的原则,实行定期公开和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震区灾后重建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 (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镇基础设施。 (四)选派师资和医疗卫生人员,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含我省学校接收地震灾区学生)、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性支出。 (五)河北省与平武县协商的其他建设内容。
第三章 资金的安排与拨付
第六条 河北省财政厅建立四川平武县援建资金专户,统一核算各项收支活动。 第七条 震区灾后重建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一)省对口支援办公室会同平武县一起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 “三年援建规划”和“援建项目年度计划”,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二)基本建设类项目由平武县和河北省对口支援办公室驻平武县联络处,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援建项目年度计划”及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分批提出具体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申请,报河北省对口支援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年度用款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河北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并根据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分期将工程款拨付平武县财政局灾后重建资金专户。项目竣工验收后,河北省财政厅依据工程决算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金。 (三)选派师资、医疗卫生人员、人才培训和异地入学(含我省学校接收地震灾区学生)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所需费用,由河北省对口支援部门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援建项目计划”及轻重缓急,并按照相关标准提出资金安排申请,河北省对口支援办公室据此审核提出年度资金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将资金拨付省直相关部门。 (四)河北省对口支援办公室及派驻平武联络处工作经费,由河北省对口支援办公室提出经费预算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将经费拨付河北省对口支援办公室。 第八条 河北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府批准的省对口支援年度资金计划、项目进度、项目结算审核报告、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等将资金拨付平武县或承担援建项目的河北省省直有关部门。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由承担对口支援项目的河北省省直有关部门与平武县商定后,按照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价格等提出资金申请,经河北省对口支援办公室审核后,河北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河北省负责援建的项目,其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河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承担对口援建项目的单位和平武县要做好援建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援建项目的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承担援建项目的单位和平武县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援建资金,加强内部监督,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承担援建项目的单位或平武县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并对有关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监察厅要切实加强对援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处理。资金组要积极发挥好协调和组织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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