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南昌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办发[2007]15号)精神,加大政府对信息化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强对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信息化进程,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每年从预算内资金中安排的用于全市信息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使用范围 (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综合应用服务项目; (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三)支持信息化政策研究、标准制定、科技研发、试点示范及重点信息资源开发的项目; (四)保障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及安全使用的项目; (五)其他应纳入管理的信息化项目。 以上项目是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公共、共享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及应用的系统,包括各信息化系统的新建、升级、改建。 三、项目审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在组织实施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应在当年10月底前向市信息化办公室及市财政局报送《南昌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审查合格后,列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库。每年年底前,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列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根据应用项目的轻重缓急及资金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正式下达。 四、资金拨付程序 (一)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财政部门按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拨款,各用款单位不得将项目资金挪作它用。 (二)当年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未安排或已安排但因各种原因未按计划使用的结余资金,结转到下一年度安排。 (三)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维护及项目评审费用经市财政审核后可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但不得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3%。 五、政府采购 使用了本专项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应实行政府采购。项目投资中用于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30%。上述信息化工程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时,应明确软件采购、开发和系统集成费用,并单独列项,同时注明软件产品采购和开发范围。 六、资金管理与监督 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同时,实行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反馈制度。一旦发现有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原计划完成或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市信息化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经审核同意后,才可调整。项目如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并将剩余资金按原渠道归还,已经形成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应填报《南昌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完工情况表》,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市信息化办公室每年底将当年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分析,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各成员。 市财政局应定期对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认真把好项目资金使用关。 七、项目管理与验收 使用专项资金的信息化工程应实行“四制”管理。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服务提供、招标代理等各有关单位应依法签定合同。专项资金使用的其他事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并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用软件测试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完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八、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期间,上级出台新的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