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海南省2008年全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方案


【颁发部门】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8年全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1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海南省2008年全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考试提出如下方案: 一、报名事宜 (一)报考条件 国土资源部规定此次考试对象原则上限定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内,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可报名参加考试: 1.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下同)的硕士、博士学历或学位; 3.具有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相关学科专业的本科学历且相关工作经历满1年; 4.具有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相关学科专业的大学专科学历且相关工作经历满2年; 5.具有其他学科专业的本科学历且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相关工作经历满3年; 6.具有其他学科专业的大学专科学历且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相关工作经历满4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1.因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5年的; 2.因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程序 1.由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组织本市县考生报名工作。考生报名时须提交近期同底免冠小2寸彩照两张(背面注明姓名和单位)。经初审合格后由市县局汇总,填写报名表并加盖公章,于9月23日前派专人送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2.省厅汇总各市县的报名情况经审核合格后,9月30日之前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我省考生报名信息表(excel格式,见附件1)、考生照片等资料。考生报名信息表包括考生序号、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须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文档应与纸质报名表保持一致。考生照片按照考生名单顺序和模板样式(见附件2)粘贴在a4纸上,一式两份。 3.国土资源部统一安排组织报名复核工作。考生名单确定后,由省厅统一发放准考证。 二、考试形式和考试科目 (一)考试形式 考试分为理论课考试和实务演练考核两个部分。理论课考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实务演练考核。实务演练考核通过后,由国土资源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证书》,取得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 实务演练考核有关安排,由省厅另行发文通知。 (二)考试科目 理论课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及相关经济法律、土地资产管理与土地招拍挂出让规范两科,均实行闭卷考试。考试范围见《2008年全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考试大纲》(见附件3)。已取得土地估价师或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的考生,可免试土地管理及相关经济法律。 三、考场设置 我省为独立考区,考点设在海口市,每30人设一个考场,剩余不足30人按一个考场设立,考场数量根据报考人数确定。 四、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定于2008年12月进行理论课考试,具体考试日期另行通知。各科目考试时间如下: 土地管理及相关经济法律  9:00-11:00 土地资产管理与土地招拍挂出让规范  14:00-16:00 五、考试培训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国土资源部不组织针对2008年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考试的培训,培训工作由省厅统一组织安排,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为更好地服务考生,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组织编写了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全套教材包括《土地管理制度与政策》、《土地资产管理理论与实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理论与实务》和《土地相关经济理论和法律》四册,拟于今年9月出版。如需订购上述教材的,由市县局汇总订购数量,于2008年9月10日之前报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六、公布与认证 参加理论课考试的考生,可于笔试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在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www.mlr.gov.cn)、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网站(www.lcrc.org.cn)查询成绩及实务演练考核通知等情况。 通过实务演练考核的考生,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证书》。 七、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2008年全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业侨副厅长 副组长:程春满处长 成 员:吴清冽、周蔚然、林芳俊、邢 范 杨 俊、陈兴舞、罗少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土地利用管理处,具体负责考务工作。 八、考试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地点: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楼706室。 联 系 人:罗少云  电话:(0898)65236136 林芳俊  电话:(0898)65236065(传真) 电子邮箱:lfj998@163.com 附件:1.考生报名信息表 2.考生照片粘贴式样 3.2008年全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 资格考试大纲

二○○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1: 2008年全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 主持人资格考试报名表 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加盖公章)共  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序号

姓名

年龄

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身份证号码

备注

               
               
               
               
               
               
               
               
               
               
               
               
               
               
               
附件2: 考生照片粘贴样示

 

 

 

学员姓名

 

学员姓名

 

学员姓名

 

学员姓名

照片

 

照片

 

照片

 

照片

学员姓名

 

学员姓名

 

学员姓名

 

学员姓名

照片

 

照片

 

照片

 

照片

学员姓名

 

学员姓名

 

学员姓名

 

学员姓名

照片

 

照片

 

照片

 

照片

学员姓名

 

学员姓名

 

学员姓名

 

学员姓名

附件3:
2008年全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 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土地管理制度与政策 一、土地管理 1.土地的概念、特性与功能; 2.我国土地资源构成及特点; 3.土地管理的内涵与原则。 二、土地公有制 1.土地所有制; 2.土地公有制。 三、耕地保护制度 1.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2.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耕地保护的经济调节机制; 5.耕地保护中的责任制度。 四、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用途管制制度的概念、内涵; 2.土地现状用途;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5.农用地转用许可制度。 五、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 1.土地征收与征用; 2.土地征收程序; 3.征地补偿安置。 六、国有建设用地供应 1.供地政策; 2.供地标准; 3.供地方式及配置方式。 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1.集体建设用地类型;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法律政策。 八、土地市场运行与监管 1.土地市场动态监测; 2.土地收购储备; 3.地价监测。 九、地籍与土地登记 1.地籍管理; 2.土地登记。 十、土地执法监察 1.土地违法行为类型及法律责任; 2.土地执法监察制度。 第二部分 土地资产管理理论与实务 一、土地资产管理概述 1.土地资产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2.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的沿革; 3.土地资产管理的总体进展; 4.土地资产管理的任务和内容。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及其特征;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及方式; 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及权能; 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内在联系。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1.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基本内容; 2.协议出让的政策依据、范围和类型; 3.政府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4.原划拨、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出让; 5.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6.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 7.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 四、国有土地租赁与作价入股 1.国有土地租赁管理的主要内容; 2.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的主要内容; 3.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五、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管理 1.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 2.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3.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 六、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1.集体建设用地的概念和特征;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 3.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政策规定; 4.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 5.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思路。 七、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的规范与管理 1.出让合同的概念与基本内容; 2.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3.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八、国有土地出让收支使用管理 1.土地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沿革; 2.现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理论与实务 一、招标拍卖挂牌基本内容 1.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概念和分类;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产生和发展; 3.推行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意义。 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范围与程序 1.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法律政策依据;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和范围;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程序。 三、出让方案与出让文件编制 1.出让计划的编制与公布; 2.接受用地申请和确定出让方式; 3.编制宗地出让方案和出让文件的要求。 四、出让中的地价评估和底价确定 1.出让中的地价评估; 2.招标拍卖挂牌中的土地估价; 3.标底底价及其确定; 4.投标(竞买)保证金。 五、竞投、竞买申请及资格审查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申请人的条件; 2.申请类型及申请文件; 3.资格审查与确定竞买(竞投)人。 六、招标出让活动实施 1.招标活动的主要程序和环节; 2.投标文件的送达和签收要求; 3.开标活动的组织实施; 4.评标活动的组织实施; 5.定标方法; 6.《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及性质。 七、拍卖出让活动实施 1.拍卖会的主要程序和环节; 2.拍卖活动的注意事项; 3.拍卖成交的技术要求; 4.《成交确认书》主要内容及性质。 八、挂牌出让活动实施 1.挂牌出让的主要程序和环节; 2.挂牌活动的注意事项; 3.挂牌成交的技术要求; 4.挂牌截止转入现场竞价的相关要求; 5.《成交确认书》主要内容及性质; 6.挂牌出让制度的要点。 九、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签订与结果公布 1.签订出让合同与办理土地登记的要求; 2.退还保证金注意事项; 3.公布出让结果的具体要求;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资料归档要求。 十、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主持技巧 1.土地拍卖现场主持的技巧; 2.土地拍卖现场调控的技巧; 3.拍卖挂牌主持操作失误及其纠正。 第四部分 土地相关经济理论和法律 一、经济理论 1.供给与需求的概念与关系; 2.收入分配理论; 3.市场竞争理论; 4.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5.宏观经济问题的主要内容及表现形式; 6.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 二、财政基础 1.公共财政; 2.财政支出的类型及形式; 3.财政收入的类型及形式; 4.政府预算与政府间的财政关系; 5.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 6.土地财政的主要内容。 三、土地税收 1.税收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2.与土地管理相关的税种内容及特点。 四、土地金融 1.土地金融概念与主要内容; 2.我国土地金融制度与政策的主要内容; 3.不动产信托的主要内容; 4.不动产抵押的主要内容。 五、会计知识 1.会计概念与主要内容; 2.资产的定义及特点; 3.负债的定义及特点; 4.所有者权益的主要内容; 5.营业收入; 6.成本费用; 7.利润及其分配; 8.会计报表。 六、物权法 1.物权法基本知识; 2.所有权; 3.用益物权; 4.担保物权; 5.占有。 七、公司法 1.公司法基本知识; 2.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5.公司解散和清算; 6.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7.法律责任。 八、合同法 1.合同与合同法; 2.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3.合同的履行与中止; 4.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5.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6.合同的违约与赔偿。 九、行政法 1.行政法基本内容; 2.行政许可; 3.行政处罚; 4.行政复议; 5.行政诉讼。 十、城乡规划法 1.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2.城乡规划制定; 3.城乡规划的实施; 4.城乡规划的修改; 5.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十一、拍卖法 1.拍卖法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2.拍卖标的; 3.拍卖当事人; 4.拍卖程序; 5.法律责任。 十二、招标投标法 1.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与总体要求; 2.招标; 3.投标; 4.开标、评标和中标; 5.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 土地资产管理主要法律政策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二、国务院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6.《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三、国土资源部文件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3.《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5.《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6.《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等。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