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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云安[2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2008〕2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省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巩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通过检查要全面落实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治理和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提升我省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进一步推动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省安监局成立化工企业安全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段丽元 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龙宇辉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蔡继发 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杨志伟 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杨福生 省安全监管局协调处处长 王革新 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处长 王继新 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处长 李 勇 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处长 赵 江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主任 杨永耀 省安全监管局宣教处处长 周泽民 省安全监管局监察专员 刘 洋 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检查组、材料组、宣传组、保障组4个工作组,具体人员分工和工作职责另行安排。 三、检查范围、重点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范围 全省化工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二)检查重点 重点领域:化工生产企业和新、改、扩建化工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重点行业:涉氨、涉氯、剧毒和涉及有毒气体、电石等。 重点企业:使用危险工艺、去年以来发生伤亡事故、安全距离存在问题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差和规模小的化工生产企业。 (三)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9月8日-9月15日)。制定检查方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部署。 第二阶段:企业和各级政府组织自查阶段(9月16日-9月23日)。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化工企业的特点,确定检查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检查的覆盖面要达到百分之百。检查结果要逐级上报,各州、市要在9月30日前向省安委会书面报告检查情况。省安委会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第三阶段:省安委办组织检查阶段(9月23日-9月28日)。省安委办将邀请有关专家组织6个检查组,分别由安委会办公室领导带队,对昆明、曲靖、红河、玉溪、文山等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和指导,并做好迎接国务院检查组检查的准备。随机抽查化工企业比例不低于应检查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阶段:迎接国务院安委办检查阶段。(10月11日-12月10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检查组将对我省进行检查。检查面达到所查地区重点化工企业的二分之一。 第五阶段:整改阶段(12月10日-2009年1月20日)。对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落实治理整改措施、责任、资金和时限。同时,将整改治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 四、检查内容 (一)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当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建立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应急管理及预案体系建设情况,危险化学品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3.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生产企业在工艺、设备、仪表控制系统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是否到位,已经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是否得到整改治理。 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许可和试生产备案制度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5.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的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6.相关监管部门要结合自己的职能职责,组织开展化工企业的安全检查。 (二)企业(单位)自查和检查的主要内容 每个化工企业都要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认真组织自查和重点检查,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自查报告。企业自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二是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是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建立了定期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认真进行了隐患排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四是安全投入保障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夜间和节假日干部值班情况;五是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罐区等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设备(液位、压力、温度报警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是否齐全,监控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六是应急管理情况,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是否进行定期演练、应急救援器材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采取了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外排污染的措施。 针对各类企业的不同状况,要突出以下检查重点: 1.化工生产企业 (1)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气、供风)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机组、反应器、分馏塔、专用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或与当地大型企业、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和医药生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试车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试车和投料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新建项目使用的工艺是否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9)废旧化工装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拆除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1)使用液氯、液氨、剧毒化学品的自来水厂、造纸企业、大型冷冻库房、电镀和电子企业、游泳场馆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2)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气瓶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气瓶连接软管定期检查、试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的准备情况。 3.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 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4)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5)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6)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提供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5.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2)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 (3)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五、检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到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化工企业自查检查中工作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二)深入基层,现场检查。采取按计划安排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基层和化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随机抽查化工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应检查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查找问题,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尚未消除的,要求企业整改工作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未按限期整改的重大隐患,应责令企业停产整改。 (四)座谈交流,调查研究。组织召开由地方相关部门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基层政府危险化学品监管队伍建设以及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研究探讨加强安全生产对策措施。 (五)反馈意见,提出要求。检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检查的单位和地区通报检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检查结束后,要向地方政府反馈检查意见。 企业自查要立足自身,系统排查。技术力量强的企业可组织内部专业力量进行系统排查,技术力量弱的企业可依靠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或聘请专家协助企业进行系统排查。 六、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特别是企业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要将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中心工作来抓,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作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化,作为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周密组织。各单位要认真研究部署和开展检查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检查工作要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不漏查隐患,不留有死角。 (三)要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通过检查,要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在检查工作中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和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四)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属涉及化工生产企业要于每周五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周检查工作信息,汇总后形成检查工作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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