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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防雷资质延续与年检办法


【颁发部门】 湖南省气象局办公室

【发文字号】 湘气办发[2008]3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资质延续和年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资质延续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乙、丙级资质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延续(以下简称资质延续);本办法所称防雷资质年检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甲、乙、丙级资质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年检(以下简称资质年检)。 第三条 申请防雷资质延续、资质年检的单位,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受理防雷资质延续的时间为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受理防雷资质年检的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 第四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延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延续申请表》; (二)资质年检情况说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表》; (六)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注明工程名称、竣工验收时间、使用效果、证明日期并加盖公章。其中,乙级资质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的营业额不少于50万元); (七)《近三年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至少有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其中乙级资质要求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400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的营业额不少于50万元); (八)由工程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已完成的防雷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和《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合同,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记录,预算、决算,用户意见等); (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第五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延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申请表》; (二)资质年检情况说明; (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防雷检测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表》; (六)《防雷装置检测仪器设备表》; (七)有效期内每年两个检测项目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书; (八)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第六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申请表》;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原件; (三)《上年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表》; (六)上年度已完成防雷工程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和《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年检申请表》; (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副本原件; (三)《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表》; (四)防雷装置检测仪器设备表; (五)上年度三个检测项目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书。 第八条 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进行初审,在《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延续申请表》或《湖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申请表》或《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申请表》或《湖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年检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初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防雷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后,应当委托防雷资质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审委员会将考核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考核工作应当于气象主管机构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防雷资质延续考核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予以延续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相应的防雷资质证;不予延续的,在作出决定后六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防雷资质年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年检结果记入防雷资质证副本“年检记录”栏并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 年检结论及处理: (一)符合规定的防雷资质标准、未违反防雷管理规定、且上一年度开展了防雷业务并未发生质量事故的,定为“合格”; (二)符合规定的防雷资质标准、未违反防雷管理规定、但上一年度未开展防雷业务的,基本符合规定的防雷资质标准、未违反防雷管理规定、且上一年度未发生质量事故的,定为“基本合格”; (三)不符合规定的防雷资质标准的,或严重违反防雷管理规定的,或上一年度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的,或连续两年未开展防雷业务的,定为“不合格”。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当下达《年检整改通知书》,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防雷资质证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公告防雷资质的延续、降级、失效、注销和年检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延续申请表(略) 2.湖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申请表(略) 3.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申请表(略) 4.湖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年检申请表(略) 5.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表(略) 6.近三年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略) 7.上年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略) 8. 防雷装置检测仪器设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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