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9.19”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云南现场会议和“9.26”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开展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方案要求和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减少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一次死亡3人、5人以上交通事故,坚决遏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全市死亡交通事故增幅等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等得到进一步控制,全市的交通安全形势得到根本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领导,市交警支队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组。组长由王晋支队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副支队长赵理海、副政委胡占一、副支队长祁象、副支队长赵全兴、副支队长范利虹、副支队长王法、纪检组长杨文峰担任,成员为支队秩序处处长赵文宪、车管处处长祝启堂、事故处处长杨常胜、宣教处处长张存珍和朔州市交警支队直属一、二、三大队大队长苗滋勇、高成贵、周文海及朔城交警大队大队长孙太善、平鲁交警大队大队长许彪、山阴县交警大队大队长牛炳旺、应县交警大队大队长马子瑞、怀仁县交警大队大队长杨喜才、右玉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张日宏。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支队秩序处,办公室主任由赵理海副支队长兼任。各大队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三、工作任务、措施、方法和督查内容 (一)交通秩序管理方面 1工作任务 (1)落实交通安全检查站24小时勤务制度。 (2)落实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检查登记制度。 (3)落实对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检查登记制度。 (4)落实对保有10辆以上客车或货车的专业运输单位(含个体车队)专人检查登记制度。 (5)治理打击货车超载超限。 (6)治理打击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7)严格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遵守让行规定、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等易导致交通事故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8)落实民警驻客运站(场)制度。 (9)落实对重点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12分的营运性客车驾驶人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有五次以上违法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育制度。 (10)落实秩序管理部门负责事前对公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公布、上报、抄报和督促治理制度,消除道路隐患。 (11)落实对公路养护作业和城市改造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制度。 2具体工作措施和方法 (1)启动怀仁县王家堡、右玉县杀虎口、应县大临河和白马石、朔城区前寨5个省级交通安全检查站,实行24小时勤务。(责任单位:怀仁县、右玉县、应县、朔城区四个大队;责任人:怀仁县、右玉县、应县、朔城四个交警大队大队长) (2)交通安全检查站对过往的7座以上客运车辆和运输危化品车辆逐车检查、详细登记。发现车况不良的,责令驾驶人停车修理,隐患排除后放行;发现疲劳驾驶的,强制驾驶人就地休息;发现超员的,责令驾驶人卸客转运;发现危化品车辆标识不全、防泄漏装置存在隐患的,责令驾驶人停车配全标识,消除隐患后放行;发现客车未按规定使用行车记录仪的,责令驾驶人启用行驶记录仪再予以放行。同时对涉爆物品、危化物品进行重点检查。(责任单位:怀仁县、右玉县、应县、朔城区四个大队;责任人:怀仁县、右玉县、应县、朔城四个交警大队大队长) (3)对辖区校车包括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住址、车型、车号、运输线路等信息进行摸底、登记、建档,确定专人按每半个月一次进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和跟踪情况要做好记录。(责任单位:各县区交警大队和直属一、二大队;责任人: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直属一、二大队大队长) (4)对辖区营运性公路客运车、出租客运车、旅游客运车、营运性危化品运输车、营运性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重点车辆进行摸底登记,掌握底数。根据警力情况按照一对一或一对几的方案将营运性公路客运车、出租客运车、旅游客运车、营运性危化品运输车监管责任分解到人,按每半个月一次进行检查跟踪,检查和跟踪情况要做好记录。(责任单位:各县区交警大队和直属一、二大队;责任人: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直属一、二大队大队长) (5)对辖区保有10辆以上客车或货车的专业运输单位(含个体车队)进行摸底登记,确定专人按每半个月一次对上述单位进行检查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各项安全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对驾驶人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7座以上客运车是否全部安装并使用行驶记录仪等,检查跟踪情况要有记录。(责任单位:各县区交警大队和直属一、二大队;责任人: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直属一、二大队大队长) (6)超载超限检查站(点)的交通警察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对超载超限车辆卸载、转运和劝返工作,巡逻民警做好对未遮盖苫布有抛洒行为车辆的纠违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交警大队和直属一、二大队;责任人: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直属一、二大队大队长) (7)严格检查有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嫌疑的车辆和人员,依法按处罚上限处罚,同时具有几种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交警大队和直属一、二大队;责任人: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直属一、二大队大队长) (8)公路交警中队重点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让行、客运超员等违法行为;城镇交警中队重点查处酒后驾驶、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区交警大队和直属一、二大队;责任人: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直属一、二大队大队长) (9)制定辖区客运站场驻站民警值勤表,保证工作期间在岗在位。驻站民警负责监督检查客运站场安全制度是否落实、“三不进站”(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和“五不出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制度是否落实,对“三品”(易燃品、易爆品、危险化学品)是否检查到位,是否所有出站客运车使用了行驶记录仪。每日检查情况要留有工作记录,并由驻站民警签名存档。(责任单位:各县区交警大队和直属二大队;责任人: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直属二大队大队长) (10)对辖区重点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12分的营运性客车驾驶人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有五次以上违法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登记造册,按月分批进行教育培训,培训情况要有工作记录。(责任单位:各县区交警大队和直属一、二大队;责任人: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直属一、二大队大队长) (11)摸清辖区道路(国道、省道、县乡道、城镇街道)底数,按照定人定路段原则对所有道路进行每月一次的地毯式事前排查。排查重点是弯道、坡道、窄路、临崖或临水无安全防护设施的路段。确定属于安全隐患路段的标准是交通标志标线或信号灯不全、行车视距受限、路面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路口标识不清的路段。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大队进行汇总,通过媒体每月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公路、交通、城建部门,送达安全隐患整改建议通知书,督促公路、交通、城建部门整改。(责任单位:各县区交警大队和直属一、二大队;责任人: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直属一、二大队大队长) (12)对辖区公路养护作业、城市改造作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确定专人每半个月一次对作业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置了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车辆和机械是否安装了示警灯、喷涂了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是否开启了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是否在绕行处设置了标志,是否按规定修建了临时通道,是否对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按规定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等进行检查,发现施工作业单位未按上述规定做到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检查要有检查记录。(责任单位:各县区交警大队和直属一、二大队;责任人: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直属一、二大队大队长) (13)每月制定一份辖区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路段示意图。(责任单位:各县区交警大队和直属一、二大队;责任人: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直属一、二大队大队长) 3督查内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附件3执行) (1)是否启动了交通安全检查站,是否对检查站有24小时勤务安排。 (2)是否在检查站对7座以上客车和运输危化品车辆进行逐车检查登记。 (3)是否有校车登记簿和档案,是否明确专人进行检查,是否有每半月一次检查记录。 (4)是否对重点车辆进行了摸底登记,是否按一对一或一对几原则将重点车辆监管分解到人,是否有每半个月一次的检查跟踪记录。 (5)是否对专业运输单位(含个体车队)进行了摸底登记,是否确定专人进行每半个月一次检查,是否有检查记录。 (6)超载超限检查站(点)有无执勤交通民警,路面有无巡逻民警。 (7)是否对涉牌涉证车辆和人员依法处罚,是否按时上报统计数据。 (8)是否重点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让行、客车超员、酒后驾驶、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9)是否有驻站民警执勤安排,是否有驻站民警签名的每日执勤检查记录。 (10)是否对重点驾驶人登记造册,是否有每月一次培训记录资料。 (11)是否有辖区定人定路段的排查登记表,是否按月进行了“地毯式”排查,有无排查记录、公布记录、报告记录、抄报记录、送达记录和整改情况记录。 (12)是否对公路养护作业和城市改造作业路段进行登记造册,是否确定专人进行检查,有无每半个月一次的检查记录、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记录和整改情况记录。 (13)是否按月制定辖区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路段示意图。 (二)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方面 1工作任务 (1)落实对营运性客运车辆营运资格、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的监管。 (2)把好营运性公路客运车辆、出租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挂外地牌照长驻本地公路客车及校车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关。 (3)落实公路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法定规定。 (4)严把车辆检验关,对报废、拼装车辆予以强制报废、拆解。 (5)对三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客运车驾驶人等重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学校的监管,保证驾驶人培训质量。 2具体工作措施和方法(责任单位:支队车管处、各县区交警大队、直属一、二大队;责任人:祁象、范利虹、祝启堂和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及直属一、二大队大队长)〖jp〗 (1)对辖区营运性客运车辆营运资格、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检查建档,确定专人按照每月一次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有记录。检查中发现营运资格和从业资格不合格的,禁止其继续营运和从业。 (2)按照“营运载客汽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的法定检验期限和临检的规定,对营运性客运车辆、挂外地牌照长驻本地公路客车进行检验。对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法定检验期限检验。对上述车辆的检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3)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登记注册时,车辆管理所要强制以上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安装情况要有记录。辖区大队要确定专人每月对以上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有记录。 (4)车管部门依照法定规定和标准及时对达到报废标准和有拼装嫌疑的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每季度进行一次公开销毁和拆解,公开销毁和拆解要有影像资料存档。 (5)对三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和客运车驾驶人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要有书面文字材料和影像资料。 (6)车管部门民警每月对驾驶人培训学校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按照要求进行车辆定员培训、是否学员考试及格率排名末位。超员培训的,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及格率排名末位的,停业整顿。检查情况要做好记录。 (7)每月制定一份辖区车辆和驾驶员分布示意图,方便其它部门开展秩序管理和宣传教育。 3督查内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附件3执行) (1)是否有营运性客运车辆营运资格和驾驶人从业资格档案,是否有每月一次的检查记录。 (2)是否按规定对辖区营运载客汽车、挂外地牌照长驻本地公路客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重点车辆进行检验,是否将检验记录留档备查。 (3)是否强制以上重点车辆(除校车外)安装了符合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有无安装记录和每月一次检查记录。 (4)是否按季度对报废车进行公开报废,对拼装车公开拆解,有无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5)是否每月对三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和客运车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有无培训书面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 (6)是否每月对驾驶人培训学校进行一次检查,有无检查记录。 (三)事故处理方面 1工作任务 (1)发挥“政府主导、各部门参与、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政府综合预防机制作用,强化事故预防工作。 (2)发挥交警职能作用,抓好事故预防基础工作,分析研判交通事故发生规律和特点,提出针对性预防措施。 (3)落实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事后对公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公布、上报、抄报和督促治理规定,促进危险路段的整改并使之形成长效机制。省级督办的危险路段,年底整治率须达到100%,市级督办的整治率须达到80%,县级督办的整治率须达到70%。未能年底前完成的,要使警告、警示标牌设置率达到100%。 (4)落实对一年内驾驶机动车发生过死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和一年内驾驶营运性客车发生过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等两类重点驾驶人的培训教育制度。 (5)做好信访案件处理和稳控信访申诉人工作,防止越级上访。 (6)加大逃逸事故侦破力度,落实逃逸事故侦破奖励规定,提高逃逸事故侦破率。死亡逃逸事故侦破率必须达到80%以上。 2具体工作措施和方法 (1)辖区大队按月召开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联席会议,总结上月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本月交通事故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针对性预防工作措施,安排各成员单位预防工作任务。联席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留有影像资料。(责任单位:各县区交警大队;责任人: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 (2)按照省厅交管局预防工作要求,辖区大队每月召开一次重特大交通事故评析会,分析本辖区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规律和特点,提出下月预防重点和预防措施并安排布署实施。评析会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留有影像资料。(责任单位:各县区交警大队和直属一、二、三大队;责任人: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直属一、二、三大队大队长) (3)依照《山西省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标准》,辖区大队事故处理部门每月对发生事故的路段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在现场勘查的同时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危险路段汇总后每月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公路、交通、城建部门,送达安全隐患整改建议通知书,督促公路、交通、城建部门限期整改。对整改不积极或不到位的,通过预防事故联席会议进行协调督促。排查、公布、上报、抄报、督促整改要有相应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责任单位:各县区交警大队、直属三大队;责任人: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直属三大队大队长) (4)对辖区重点驾驶人(一年内驾驶机动车发生过死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和一年内驾驶营运性客车发生过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造册登记,每月组织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情况要有工作记录和影像资料。(责任单位:各县区交警大队和直属一、二、三大队;责任人: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直属一、二、三大队大队长) (5)依照《信访条例》和《全省交通事故逐级申诉首办责任制度》规定受理、立案、处理交通事故信访申诉案件。按照领导包案、民警包人原则明确信访案件的包案领导和承办民警,逐案登记立档,按月上报信访案件受理查处情况。属县级信访申诉的案件,由大队直接办理;属市级信访申诉的案件,依《全省交通事故逐级申诉首办责任制度》先由辖区大队立案查处答复,申诉人仍不服的,再到支队申诉。在此期间由大队负责做好申诉人稳控工作,严禁出现越级赴省进京上访。如有信访申诉人在大队、支队受理查处信访案件期间出现赴省进京上访的,追究包案领导和承办民警责任。(责任单位:支队事故处、各县区交警大队、直属三大队;责任人:王法、杨常胜、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直属三大队大队长) (6)支、大队严格执行省厅交管局《关于侦破重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奖励规定》(晋公交管〔2006〕24号)和市支队《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奖惩办法》(朔公交发〔2006〕16号)两个奖励规定,每半年兑现一次奖励金。从2008年7月15日起,凡发生死亡逃逸事故,大队长和分管队领导必须到现场参与现场勘查,召开案情分析会,成立专案组制定侦破方案,并将侦破过程全程录像制作光盘存档。每半个月向受害人亲属通报一次案件侦破进展情况。(责任单位:支队事故处、各县区交警大队、直属三大队;责任人:王法、杨常胜、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直属三大队大队长) (7)每月制定一份辖区交通事故危险路段分布示意图。(责任单位:各县区交警大队、直属三大队;责任人: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直属三大队大队长) 3督查内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附件3执行) (1)是否按月召开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联席会议,是否有会议纪要和影像资料。 (2)是否每月召开一次重特大交通事故评析会,是否有会议纪要和影像资料。 (3)是否按月进行危险路段事后排查,是否在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勘查同时进行隐患排查,是否按月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抄报责任整改部门,是否及时送达了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否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不积极的及时向预防事故联席会议报告,是否留有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 (4)是否按月对重点驾驶人(一年内驾驶机动车发生过死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和一年内驾驶营运性客车发生过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有培训情况的工作记录和影像资料。 (5)是否按具体工作措施和方法要求受理立案查处信访案件,有无立案、包案、查处登记,有无稳控措施安排,是否出现越级赴省进京上访。 (6)是否每半年兑现一次逃逸案奖励金,死亡逃逸事故大队长和分管队领导是否均到现场指导勘查,是否成立专案组召开案情分析会,制定侦破方案,是否对侦破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制作光盘存档,是否每半个月向受害人亲属通报一次侦破进展情况。 (7)是否按月制定事故危险路段分布示意图。 (四)宣传教育方面 1工作任务 (1)组织宣传、发放、观看平鲁“6.3”特大交通事故宣传教育光盘,要宣传到每一个客运企业、每一个运输公司、每一位客货运驾驶人、每一位交通警察。在每一个运输企业、农村、社区、学校、厂矿都要播放一次“6.3”特大事故光盘。 (2)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路宣传标语、标牌、宣传橱窗等宣传载体,以运输企业驾驶人、中小学生、农村群众为重点,定期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开展宣传活动。 (3)进一步完善警营开放活动,加强客运站场、交警大、中队、车管所、违法处理和事故处理窗口的宣传设施建设,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园地,集中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挂图,播放宣传教育专题短片和公益广告。 (4)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网络、手机短信、报刊的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营造宣传声势,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2具体工作措施和方法(责任单位:各县区交警大队、直属一、二大队;责任人: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直属一、二大队大队长) (1)制定平鲁“6.3”特大交通事故宣传教育光盘发放、播放和组织观看工作安排表,按时间安排宣传到每一个客运企业、每一个运输公司、每一个农村、每一个社区、每一所学校、每一座厂矿,基本保证每一个驾驶人、每一位交通警察、每一个学生都观看一次光盘,发放、播放情况要有工作记录或影像资料。 (2)按照“一村一墙”、“一校一板”、“一区一窗”的标准对农村、学校、社区和企业的宣传设施进行建设或督促建设,完善所有宣传窗口,推进“五进”宣传的规范化长效宣传机制建设,按月更换宣传窗口的宣传内容。同时按照不同时段、不同阶段宣传主题要求对公路标语、标牌进行内容更新。窗口建设情况和宣传内容都要做好工作记录或留有影像资料。 (3)监督检查并严格要求客运站场购置宣传设备,在营运期间不间断播放宣传教育片,张贴宣传挂图。同时辖区交警大队负责为各中队、车管所(站)、违法处理和事故处理窗口配置电视机、播放机等宣传设备,在以上场所工作期间播放宣传教育片和公益广告。 (4)辖区大队必须与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联系,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电台、报刊至少每周播放(发)一次交通安全内容节目或文章,电视台至少每半月播放一期交通安全节目。 3督查内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附件3执行) (1)是否制定了平鲁“6.3”特大交通事故光盘发放、组织播放工作安排表,是否按时组织观看,是否进到每一个企业、每一个运输公司、每一个农村、每一个社区、每一所学校、每一座厂矿进行播放,有无工作记录和影像资料。 (2)在农村、学校、社区、企业、厂矿是否都建起了交通安全宣传墙、板、窗,是否按月更换宣传内容,是否有相关工作记录和影像资料。 (3)客运站场宣传设备是否齐全,是否在营运期间不间断播放宣传教育片,是否按规定张贴了宣传挂图;车管所(站)、交警中队、违法处理和事故处理窗口宣传设备是否齐全,是否不间断播放宣传教育片和公益广告。 (4)是否在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开辟了专栏,是否定期播放(发)交通安全专题节目或文章。 四、工作职责划分 1各大队按照方法要科学、措施要得力、责任要到位、落实要坚决、目标要明确、效果要明显的“六要”原则,在发文后3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细案,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民警,上报支队。 2交通秩序管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四个方面的具体工作措施都由大队具体负责落实。其中车管方面的,支队车管处直接参与并与大队一并落实,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涉及发挥政府综合预防机制作用的工作措施支队事故处直接参与并与大队一并落实,其它工作措施支队对应处室负责汇总统计。 3支队领导和所分管处室按照支队领导所包县区对大队落实具体工作措施情况进行定期督查。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每周五的队务会议通报并由支队办公室汇总后通报各大队、各处室,同时上报市公安局。 五、督查方法和要求 (一)督查方法 1明查暗访。暗访的重点是检查大队如何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包括具体操作流程,暗访要留有影像资料。明查的重点是听取汇报,查看有关工作记录和影像资料。 2座谈评析。与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代表进行座谈,听取基层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对安全事故和隐患进行评析,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对策和措施,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反馈促改。通过明查暗访、座谈评析,认真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和工作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向被督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要求整改。对交警部门不能解决的,督查组和被督查大队要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二)督查要求 1支队对大队的督查按每周一次的要求严格执行,每次督查都要形成督查反馈报告和督查通报,分别反馈各大队并上报支队。支队办公室负责信息收集、汇总、通报和上报。 2督查必须坚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的原则,凡工作措施要求的督查内容,督查组必须检查到位。 3支队各处室、各督查小组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的情况由支队纪检、监察和政工部门负责督查。 六、责任追究 督查组检查发现并反馈被督查单位要求整改的问题,被督查单位第一次未整改的,给予被督查单位及其一把手通报批评;第二次仍未整改的,支队长对被督查单位一把手进行诫免谈话;连续多次不整改的,由支队按不作为对被督查单位一把手提出处分意见,由党总支报市公安局党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