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该项指标为5分)。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纳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1分。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乡、镇、街道签订责任状,1分;适时召开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的政府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新形势、新特点、新规律,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部署安排,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突出矛盾,并层层抓好落实,1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机构、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及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提取安全费用,2分。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保持每年适当增加(该项指标为5分)。没有纳入同级预算扣2分,考核年度预算低于上一年的扣1分;完善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加强重点工程实施,2分。 三、落实“安监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年”工作部署,加强基层和基础建设,制定三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该项指标为10分)。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29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基础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08]8号)文件精神,4分;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和目标,1分;设立安全生产监管基层基础建设专项经费,3分;完善基础工作台账及资料数据库建设,2分。 四、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各行各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长府办明电[2008]4号和长安委办[2008]3号文件精神(该项指标为10分)。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没有把规模以上企业、隐患排查不明显企业以及隐患排查为零企业作为重点,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部署和工作方案,扣3分;重大隐患没有落实资金、责任人、时限、措施、应急预案,扣2分;重大事故隐患登记系统,扣2分;按时、准确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各类信息,3分。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国家和省局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整治要求,完成年度整治工作计划。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该项指标为35分)。 (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该项指标为12分)。 1.依法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督促做好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化工企业搬迁工作;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消除加油站和油库储存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隐患;开展液氨储存和充装系统整治工作,1分。 2.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开展经常性“反三违”活动,1分。 3.按要求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1分。 4.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采购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非法和伪劣产品情况的监管,1分。 5.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加快仓储设施安全条件改造,严格核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库房储存量,严禁超量、超范围储存,2分。 6.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任,重点落实好县、乡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明确“打非”工作牵头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1分。 7.没有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每发生一次,扣1分;没按照规定完成安全生产“三同时”,经过检查后按要求补办手续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共2分。 8.加强对本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1分 9.是否按时完成统计报表,2分(每发生一次未按时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二)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该项指标为12分)。 1.露天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100%,2分。 2.采用水平分层台阶开采100%,2分。 3.厂内机动车、空压机经专业部门检测率100%,1分。 4.专职安全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2分。 5.按要求改扩建项目“三同时”100%,2分。 6.对辖区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3分 (三)建设工程专项整治(该项指标为5分,不包含城区)。 1.有专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1分;并有相应的交通、通讯、调查取证设备,1分。 2.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制定考核细则,0.5分;每季度至少考核一次,0.5分。 3.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0.5分;高处坠落事故年度降低30%以上,0.5分。 4.有预防施工坍塌、脚手架(模板)坍塌、起重机械倒塌等专项施工方案,0.5分;且不发生类似事故,0.5分。 (四)冶金、机械制造、轻工、纺织、贸易等行业专项整治(该项指标为6分)。 1.落实完成对冶金、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普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分。 2.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反“三违”活动,1分。 3.督促商贸企业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分。 4.锅炉、起重机械、工业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1分。 5.变(配)电室、锅炉房、仓库、泵站、后厨等重点部位安全防护设施完善,生产作业环境安全卫生,劳保用品齐全可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1分。 六、进一步建立完善本区域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落实监控和管理责任。督促重点企业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该项指标为5分)。未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分级治理制度,扣2分;未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责任,扣1分。重点企业未建立数据库及预案备案制度,扣1分。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企业预案制定未达到100%,扣1分。 七、依法行政,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日常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要严格执法程序,正确使用和填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对本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要严格执行国务院493号令,认真查处每起事故,事故处罚要到位(该项指标10分)。事实不清,依据不当,扣2分;执法程序违法,扣2分;文书填写不当,扣1分;未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扣1分;事故迟报、漏报,扣1分;日常监督检查未处罚,扣1分;未按规定结案,扣1分;未按规定备案,扣1分。 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该项指标为5分)。要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3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有重点、有目标、有安排、有部署,利用各种媒体以专版、专栏、专题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2分。 九、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该项指标为5分)。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1.5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全部持证上岗,1.5分;全员培训工作,1分;按照省里2008年下达的培训计划,完成在岗农民工培训,1分。 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并有效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该项指标为30分) 。 (一)生产事故(该项指标为10分)。 1.每超过控制指标一人,扣5分。 2.对发生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瞒报事故的为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道路交通事故(该项指标为10分)。 1.全年不发生一次死亡10以上(包括10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3分。每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扣3分。 2.县(市)、区(开发区)辖区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数同比持平,2分。每超1%,扣0.1分;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每起扣1分。 3.县(市)、区(开发区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持平,5分。每上升1%,扣0.1分。死亡人数同比上升超过10%的,扣5分。 (三)消防工作(该项指标为10分)。 1.政府责任体系,1分。调整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明确各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未调整的,扣0.2分,未以文件形式明确各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的,扣0.2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省安监局制定的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53号)要求,制定并实施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议事制度,未制定的,扣0.2分;各地政府或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本地重大消防问题,每少一次,扣0.1分。 2.消防经费,1分。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和《吉林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指导性保障标准》(吉财行[2006]151号)的文件要求,各地2008年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要完成省政府规定的指标,未完成的,扣1分。 3.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分。60%的普通消防中队消防车辆配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未完成的,扣1分;完成中心镇、重点镇、一般建制镇的消防规划修改和编制任务,未完成的,扣1分。 4.消防宣传教育,1分。加快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年内至少建设1个符合《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的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未建立的,扣1分。 5.稳定火灾形势,3分。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火灾形势基本稳定,严防较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每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扣1分。 6.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1分。对2008年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应由政府挂牌督办的要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并报上级政府备案,发现应挂牌未挂牌的,1处扣0.2分;未报上级政府备案的,1处扣0.2分;3月底前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在年底前整改完毕,未整改完毕的,1处扣0.2分。 7.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1分。根据“十一五”消防发展规划制定2008年度消防站建设规划,未制定的,扣0.4分;完成省政府确定的2006年和2007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镇政府专职消防站建设任务,未完成的,扣0.6分。 以上每一分项扣分,以扣完该项分数为止;各县(市)区(开发区)按完成总分的比率排序。 注:评分办法,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采取量化评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总分为120分。考核分优秀、良好、不合格(其中110分以上为优秀,81分至109分为良好,在80分以下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