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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

【发文字号】 辽财债[2008]6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国办发〔2006〕9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激励机制,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责安排。对安排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市,省给予适当专项资金补助。当年未安排此专项资金的市,将不享受省财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助。 第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申报组织工作,并对本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会同本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将本地区汇总审核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向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要求。 第六条 申请使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辽宁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上年度未拖欠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各项税费和职工工资、福利、保险金等; (三)注册资本金或实有担保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 (四)上年末在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10倍。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门安排的年度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上年度当年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额(以下简称"应补偿担保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其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 第八条 对向经省中小企业厅认定的"五点一线"工业园区内企业、重点产业集群内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大企业提供关键配套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和节能环保企业等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笔数和担保额分别达到当年累计担保笔数和担保额60%以上的担保机构,按10%幅度提高其应补偿担保额。 第九条 对未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每项50%的比例核减其应补偿担保额。 (一)上年度当年累计担保额不低于担保资金总额的2倍; (二)对单个企业的在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15%。 第十条 在各市安排相应风险补偿金的前提下,以各市安排风险补偿金额度和担保机构应补偿担保总额为考核要素,分别设定40 %和60%的权重,确定省对各市及其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金额。具体计算方法为: 某市应享受的省财政风险补偿金额=[(该市安排风险补偿金额/全省各市安排风险补偿金总额*40%)+(该市应补偿担保总额/全省各市应补偿担保总额*60%)]*省财政风险补偿金总额; 某担保机构应享受的省财政风险补偿金额=(该担保机构应补偿担保额/该市应补偿担保总额)*该市应享受的省财政风险补偿金额。
第四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市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于每年2月末前将下列资料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省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厅。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申请表(附件1); (三)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对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四)经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对鼓励发展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3); (五)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包括如下内容的审计报告: 1.注册地及法人资格情况; 2.上年度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各项税费的缴纳及职工工资、福利、保险金的发放或缴存情况; 3.注册资本金或担保资金总额; 4.上年末在保责任余额; 5.上年度对中小企业的累计担保额; 6.对单个企业的最大在保责任余额。 (六)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同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汇总本地区情况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共同发文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市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及其审核情况分别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厅。申报年度本市风险补偿金预算安排文件或可被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形式资金安排凭证,需同时提交。 第十四条 省中小企业厅对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由省财政厅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各市将本市风险补偿金和省财政风险补偿金下拨后,需将拨款文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补偿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已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及截留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的,将予以收回,并在三年内不再给予本项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九条 申报风险补偿资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照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债〔2007〕499号)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辽财债〔2008〕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申请表 2.**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 3.**年度对鼓励发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明细表 附件1: **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金

 

实有担保资金

 

本年累计担保额

 

年末在保责任余额

 

年末对单个企业的最大在保责任余额

 

市中小企业局审核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市财政局复核意见

复核人: 公章:

省中小企业厅审核意见

审核人: 公章:

省财政厅复核意见

复核人: 公章:

附件2: **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 担保机构名称:  单位:万元

序号

受保企业情况

担保额

担保责任

起止时间

银行、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销售收入

资产合计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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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需按担保合同逐笔填列; 2.对同一企业的多笔担保需连续填列。 附件3: **年度对鼓励发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明细表 担保机构名称:审核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受保企业名称

厂址

“五点一线”工业园区及重点产业集群名称

大企业配套关键产品名称

科技创新奖项证书

本年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人数及占总人数比例

节能环保产品证书

农产品生产加工品品牌

担保额

银行、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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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仅由向鼓励发展的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笔数和担保额分别达到当年累计担保笔数和担保额60%以上的担保机构填报; 2.本表需按担保合同逐笔填列,其中,对同一企业的多笔担保需连续填列; 3.本表需经各市中小企业局审核盖章后方可生效; 4. “五点一线”工业园和重点产业集群管委会证明、为大企业配套的相关合同、科技创新奖项证书、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名单及就业证号码、节能环保产品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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