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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定点粮油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天津市粮食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规范我市定点粮油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和管理,增强我市粮食应急保障能力,依据《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特制定定点粮油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 一、定点粮油加工企业的性质 定点粮油加工企业是指由政府部门认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的专门从事大米、面粉、食用油加工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粮食企业。定点粮油加工企业在应急时期必须履行职责,自觉服从服务于政府制定的粮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按照政府下达的粮油加工计划和质量标准及时安排生产,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二、定点粮油加工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具备自主品牌和一定规模的加工能力,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生产经营应保持常态化。 (三)应有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检验设备及保管专业人员。 (四)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三、定点粮油加工企业认定程序 凡申请成为定点粮油加工企业,首先向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或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报市粮食应急办公室审核确定后,企业与市粮食应急办公室签订定点粮油加工协议书,由市粮食应急办公室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 四、定点粮油加工企业变更程序 定点粮油加工企业要按照应急粮油定点加工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企业如调整产业结构转产或停产,不能承担应急粮油加工任务时,应及时向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或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终止协议申请,并由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或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粮食应急办公室报告,经市粮食应急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取消其资格,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收回定点粮油加工企业牌匾。 五、定点粮油加工企业的日常管理 市粮食应急办公室会同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和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负责对定点粮油加工企业的管理。市粮食应急办公室每年8月份对经认定的定点粮油加工企业进行一次核查,全面了解掌握定点粮油加工企业的运行情况。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和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加强对定点粮油加工企业的日常规范管理,认真指导和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0日实行,有效期至201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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