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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秀珍继承张裕仁遗产案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1月30日<83>沪高民上字第9号请示的朱秀珍继承张裕仁遗产案,我院研究认为:朱秀珍与张裕仁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张裕仁死亡以前,未曾依法解除,且事实上仍有联系;失秀珍与陈玉林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因此,朱秀珍作为张裕仁的配偶,对张裕仁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本案在程序上,张裕仁的另一配偶何月卿在张死后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在还有权利承当人,人民法院就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但原审法院没有通知,因此本案以发回重审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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