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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取消非住房类房屋抵押交易手续费项目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

【发文字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8]6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8]916号)“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房产交易中心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房屋交易手续费用,非住房交易过程中不能收取房屋抵押交易手续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5月15日起,取消非住房类房屋抵押交易手续费项目。今后,全省各级房产交易中心在办理非住房类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房屋交易手续费。 请各地认真贯彻,切实抓好落实。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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