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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车用燃气装置改装企业气瓶压力表计量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甘质监量[2008]2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及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车用燃气气瓶压力表须经质监部门检定合格,加贴有效标志后方可使用。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最近省质监局对车用燃气装置改装企业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部分企业改装的车用燃气气瓶压力表不符合国家计量法制管理和计量检定规程要求,一是所安装的气瓶压力表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二是使用英制或非法定计量 单位;三是无产品标准和出厂检验方法;四是准确度等级过低,达不到国家法规要求;五是压力表没有防振动设计,连接电缆未采用耐高温、耐腐蚀、耐老化材料,可靠性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并存在安全隐患。为从源头上保证车用燃气气瓶压力表质量,使气瓶压力测量数据准确可靠,以维护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就加强车用燃气装置改装企业气瓶压力表计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用燃气装置改装企业应要求供货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用燃气装置气瓶压力表产品标准; (二)车用燃气装置气瓶压力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车用燃气装置气瓶压力表的出厂合格证; (四)车用燃气装置气瓶压力表的出厂检验依据和方法; 其中(一)、 (二) 、(四)项应报质监部门备案。 二、车用燃气装置改装企业不得购进和安装下列车用燃气装置气瓶压力表: (一)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气瓶压力表; (二)使用英制或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气瓶压力表; (三)无产品标准或无厂名厂址的气瓶压力表。 三、车用燃气装置改装企业所安装的气瓶压力表应满足以下主要技术要求: (一)测量范围:(0~40)mpa; (二)适用范围:(-30~100)℃,耐振动; (三)显示方式:驾驶员可视位置数字显示; (四)分辨力:±1 mpa; (五)最大允许误差:≤4%,其中,传感器部分为2.5级,显示器部分为±1个字; (六)连接电缆:耐高温、耐腐蚀、耐老化。 推荐采用压力传感器测量方式,并具有欠压、超压报警功能。 四、车用燃气装置改装企业应将库存尚未安装的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使用英制计量单位或不满足第三条要求的车用燃气装置气瓶压力表退回原进货单位。 五、车用燃气装置改装企业应保证相关备件的供应,并协助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车用燃气装置气瓶压力表的计量检定。 六、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大对车用燃气装置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车用燃气气瓶压力表质量可靠,计量准确。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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