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机补贴实施县(市、区、农场):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规范机具材料审批,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现就有关注意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审批方式及时间:采用集中审批方式;从2008年5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批分次以县为单位进行审批,审批时间定为每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电话联系受理。 2、审查机具档案材料: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审批函(见附件1),农机购置补贴汇总表、提货单各一式三份(按生产厂家、机具型号分类进行填报)。 3、选装配置选购:有选购选装配置的情况,要详细填报选购内容:一是在汇总表、提货单备注栏内注明所购选装配置项目、价格等;二是在目录中未罗列的选配项目,属于市场行为,由农民与供货方自行商定,审批材料中不予反映。 4、在填报过程中,中央补贴与省财政补贴资金要严格区分,在汇总表和上报函中分开填写。累加补贴均使用省财政资金,不得使用中央资金进行累加补贴。 5、河西五市、庆阳、平凉等7市的各实施县(区)及农场对20马力轮式拖拉机、微型耕作机、啤酒花采摘机、卷帘机和谷物收获机械等五类地方增补产品的补贴资金使用量不得超过中央补贴资金总额的20%。 6、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2008年补贴目录标准进行补贴,个别机具确因补贴资金不足,不能按目录内标准补贴的,在购机户自愿基础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式三份,)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购机户各执一份,审批时上报一份(具体格式见附件2)。 在填报补贴档案材料时,请按相关规定认真填报,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农机购置补贴材料审批小组联系。 联系人:王博炜、徐景。 联系电话:0931-8320190,13893667249,1391976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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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种类 |
型号 |
数量台(部) |
总投资(元) |
其中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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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补贴(元) |
省级补贴(元) |
购机者自筹(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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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生产厂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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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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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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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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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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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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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动力机械按生产厂家、马力分类,机具按厂家、性质分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