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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测绘项目登记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08]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测绘项目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吕梁市测绘项目登记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切实维护我市测绘市场秩序,实施测绘成果共享,规范测绘项目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山西省测绘项目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登记 (一)承担市级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测绘资质单位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项目的外来测绘单位,依法向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 (二)承担县级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测绘资质单位,依法向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 二、测绘项目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测绘项目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测绘资质单位代码证复印件; (三)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测绘资质单位有效期内的《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提交测绘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双方签订的测绘项目合同(协议、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七)实施测绘项目的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和测绘作业证复印件(验原件); (八)使用测绘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 (九)其他所需证明资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及存在泄密的; (二)超测绘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的; (三)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重复测绘的; (四)测绘仪器未检定的; (五)其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 四、各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严格执行测绘项目登记制度。 五、未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和测绘成果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供使用或用作项目报件资料。 六、测绘资质单位所承担的测绘项目必须通过政府办事窗口按时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的测绘项目自收到完备资料后,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同意登记的填写《测绘项目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不予登记。取得《测绘项目登记证》的测绘单位方可在该证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实施。 七、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单位或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实施期间自觉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工作原则上只办理一次。在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的,由办理备案登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备案情况通知有关的下一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测绘项目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工作中不得故意刁难测绘单位,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测绘项目在开工前未按规定登记的,严格按《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此《登记办法》的解释权在吕梁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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